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
- 核准分期繳納之期間逾越關稅法之執行期間不得再執行
核准分期繳納之期間逾越關稅法之執行期間不得再執行
- 公告委託交通部航港局執行海港自由貿易港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 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業 務相關事宜
公告委託交通部航港局執行海港自由貿易港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 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業 務相關事宜
- 公告委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執行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 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之許可業務
公告委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執行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 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之許可業務
- 交通部航港局 107.07.05. 航南字第1073311634A號公告
公告調整劃定「高雄港商港管制區」
- 電子郵件1070705b
一、我國著作權法有「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規定,圖書館如不經由國內代理商,直接向國外代理商訂購視聽資料,為避免違反真品平行輸入規定而涉及「視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應符合「(1)輸入之目的在提供讀者借閱或本身保存資料、(2)輸入之著作為原件或合…
-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70016223 號
關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定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適用疑義
- 函詢既存之烘乾設備或燒成窯使用燃燒方式以外者,是否適用「陶瓷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案
函詢既存之烘乾設備或燒成窯使用燃燒方式以外者,是否適用「陶瓷業空 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案,請查照。
- 汰換舊車並購買電動小客車符合規定者減徵新車貨物稅
汰換舊車並購買電動小客車符合規定者減徵新車貨物稅
- 5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有關核課土增稅釋疑
5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有關核課土增稅釋疑
- 內政部90年10月22日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決議事項
廢止本部90年12月10日台(90)內消字第9063356號令頒「內政部90年10月22日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決議事項」提案10決議,並自即日生效。 部 長 葉俊榮
- 電子郵件1070705
一、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惟如有同法第11條(僱傭關係)、第12條(聘任關係)的情形,可另行透過契約約定著作權的歸屬。在出資聘人完成著作的情形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以受聘人為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出資人得於出…
- 電子郵件1070704c
一、按著作權法第26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演出音樂著作之權利。利用人欲公開演出他人之音樂著作,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同意或授權。又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而超過…
- 電子郵件1070704b
一、有關貴公司受政府單位委託製作之書籍內容,如係由公司員工依企劃完成之職務著作,除另有約定外,原則上由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如係聘請外部人士完成,且未另行約定,原則上由受聘人享有著作財產權(著作權法第11條及第12條參照)。另「翻譯」係屬著作…
- 電子郵件1070704
一、由於「住戶」屬於著作權法所稱之公眾,故於社區安裝歡唱機(即電腦伴唱機)提供住戶作為休閒娛樂歡唱,會涉及該歡唱機內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有旋律的聲音)之公開演出行為與視聽著作(音樂MV)之公開上映行為,而上述提供歡唱機長期供住戶歡…
- 法律字第 10703504110 號
法務部就判決共有物分割之訴,共有人中有應受金錢補償者有多數人時,其對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法定抵押權涉及民法第 824、824-1 等規定等相關疑義之說明
- 財政部九十年一月二日台財融(三)第八九七七五六一八號函
財政部九十年一月二日台財融(三)第八九七七五六一八號函
- 有關貴聯合社建議檢討信用合作社存放比率最高限額一案,同意停止適用存放比率最高限額規定,並請貴聯合社依說明辦理。
有關貴聯合社建議檢討信用合作社存放比率最高限額一案,同意停止適用存放比率最高限額規定,並請貴聯合社依說明辦理。
-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動、植物油加工處理程序是否屬於本署公告第2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一案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動、植物油加工處理程序是否屬於本署公告第 2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 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07.07.03. 觀鵬管字第1070300354號公告
修正大鵬灣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大鵬灣潟湖水域」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制
- 機關於匡列工程計畫概算及編列採購案預算時,請充分考量廠商利潤及風險,合理編列相關費用
機關於匡列工程計畫概算及編列採購案預算時,請充分考量廠商利潤及風險,合理編列相關費用
- 電子郵件1070703
一、有關所詢問題1,謹說明如下:
- 法律字第 10703507550 號
公司於帳單內或信封上配合政府機關刊載政令宣導,其內容屬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分享之利益,雖非屬原蒐集客戶資料特定目的內利用,然可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第 2 款所稱「增進公共利益」,而屬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情形
- 法律字第 10703509710 號
法務部就有關公務人員迴避涉及行政程序法第 32、33 條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5 條時應如何適用,以及未迴避者,所參與作成行政行為效果應如何認定等之說明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修正第12、14點-1080226修正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修正第12、14點-1080226修正
- 有關證券交易法第6條規定之令
有關證券交易法第6條規定之令
-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 並連續出勤工作逾二曆日(跨越三曆日)之工資,其曆日之起迄計算,以 每一曆日係指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如採「輪班制」, 且各班輪替有規律,得採取以「連續二十四小時」為一日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 並連續出勤工作逾二曆日(跨越三曆日)之工資,其曆日之起迄計算,以 每一曆日係指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如採「輪班制」, 且各班輪替有規律,得採取以「連續二十四小時」為一日
-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公告「雇主對於健康管理 為第三級管理之勞工所實施健康追蹤檢查之分級結果及採行措施之通報方 式」,並自 107.07.01 生效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公告「雇主對於健康管理 為第三級管理之勞工所實施健康追蹤檢查之分級結果及採行措施之通報方 式」,並自 107.07.01 生效
- 原油期貨交易契約期貨交易稅徵收率為百萬分之5
原油期貨交易契約期貨交易稅徵收率為百萬分之5
- 107年度署聲議字第 53 號
按「行政執行處(按已於 101 年 1 月 1 日改制為分署,下同)為辦理執行事件,得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1 、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3 、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關於義務人拘提管收及應負義務之規定,於下列各款之人亦適用之:……4.公司或其他法人之負責人。」「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關於債務人拘提、管收、限制住居、報告及其他應負義務之規定,於下列各款之人亦適用之:……4.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獨資商號之經理人。」「前項各款之人,於喪失資格或解任前,具有報告及其他應負義務或拘提、管收、限制住居之原因者,在喪失資格或解任後,於執行必要範圍內,仍得命其履行義務或予拘提、管收、限制住居。」「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有限公司……為董事。」行政執行法第 14 條、第 17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24 條第 4 款、第26 條、強制執行法第 25 條第 2 項第 4 款、第 3 項、公司法第 8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限制住居,包括禁止出境在內(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1 點《3 》參照)。所謂限制住居乃指限制義務人住居於一定之地域而言,義務人有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時,如不及時限制其住居,則義務人一旦出境,致執行程序延滯,債權人之債權將難以受償(楊與齡著,強制執行法論,96 年 9 月修訂版,第 265 頁參照)。是以,關於義務人拘提、管收、限制住居、報告及其他應負義務之規定,於法人之負責人亦適用之,且該負責人於喪失資格或解任前,具有報告及其他應負義務或拘提、管收、限制住居之原因者,在喪失資格或解任後,於執行必要範圍內,仍得命其履行義務或予拘提、管收、限制住居。執行機關如能舉證證明義務人早於執行之前即明知有納稅額存在,卻「顯有履行之可能而故不履行」或「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於執行前即隱匿、處分,以避免未來之執行」之重大惡意及行為事實,而義務人又不能舉證證明其在執行前所為之隱匿、處分財產乃基於清償其他債務之正當事由,或縱未為處分亦不能履行本件納稅義務等事由之情形下,即應認符合上開「顯有履行之可能而故不履行」或「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處分」之情形(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抗字第 363 號民事裁定參照)。 查異議人為義務人(公司)欠稅及違章年度之負責人。且依卷附移送機關欠稅查核資料,及關係人陳述筆錄等資料,足認異議人早於 104 年間解任前即明知義務人有上開稅款存在。又異議人於受稅捐查核通知後,多次將義務人之存款轉帳至異議人之親屬或國外的 P 公司(異議人為代表人)之帳戶。故行政執行分署認異議人早已知悉本件欠稅,符合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3 款之情,並審酌異議人近半年來頻繁出脫其名下之財產,將其名下國內之資產處分殆盡,如異議人之後出境不返,本件稅款恐無法徵起,有予以限制出境之必要,始限制異議人出境(海),核與前揭規定、裁定等,並無不合,且屬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措施,其裁量並未違反行政執行法第 3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3 條所定比例原則。再者,行政執行分署並非援引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所訂定之「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或關稅法第 48 條規定,且相關規定係為保全稅捐而訂定,與行政執行法因義務人不履行其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時,為貫徹行政執行,以強制力逕為執行之規定不同,二者立法之目的、限制出境之機關、事由等各異,自不受各該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