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則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行政規則
- 人身保險商品要保書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內容及範圍
人身保險商品要保書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內容及範圍
- 台江國家公園區域內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八款案件裁處罰鍰數額表
台江國家公園區域內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八款案件裁處罰鍰數額表(新臺幣:元) 處分事由 第一次 第二次以上 一、禁止陳列、販賣依國家公園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所禁止捕獵或採取之動物、植物、文物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 三千 三千 二、禁止於指定地區
- 自 101.07.01 起,行政規則涉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權限業務者均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承接
自 101.07.01 起,行政規則涉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權限業務者均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承接
- 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一月二十日(76)臺財證(一)字第一○一六九-一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
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一月二十日(76)臺財證(一)字第一○一六九-一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
- 貴所請釋本會 101 年 4 月 5 日金管保理字第 10102540661 號令訂定保險公司得申請免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之條件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貴所請釋本會 101 年 4 月 5 日金管保理字第 10102540661 號令訂定保險公司得申請免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之條件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第3條第2項、第4條第2項及第7條第1項第3款之解釋令
有關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認定基準如下: 一、 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所列「相關學(術)科」,係指附件所列相關學(術)科或其他由內政部核定之相關學(術)科課程;所列
- 貴會所彙整本會通函要求列入內部稽核事項,其中屬本局業務部分,修正如說明二,請查照。
貴會所彙整本會通函要求列入內部稽核事項,其中屬本局業務部分,修正如說明二,請查照。
- 財政部 92 年 6 月 23 日台財融(六)字第 0920030755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財政部 92 年 6 月 23 日台財融(六)字第 0920030755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 本國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應依本會對公開發行公司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所涉特別盈餘公積提列之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轉知。
本國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應依本會對公開發行公司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所涉特別盈餘公積提列之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轉知。
- 修正個人傷害保險主契約第一類職業類別之意外死亡發生率(含全殘)之下限
修正個人傷害保險主契約第一類職業類別之意外死亡發生率(含全殘)之下限
- 壽山國家自然公園區域內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八款案件裁處罰鍰數額表
壽山國家自然公園區域內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八款案件裁處罰鍰數額表(新臺幣/元) 處分事由 第一次 第二次以上 一、禁止採取古生物化石、石筍、鐘乳石、珊瑚礁石及其他奇異岩石。 三千 三千 二、禁止於園區內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一千五百 三
- 有關貴公會建議將因應貿易往來為基礎之外匯業務所需之對保亦列入本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得洽請國內營業單位協助之範圍,以及為辦理授信及外匯業務需要而開設之存款帳戶之委託核對親簽及對保,包含有意向辦理授信及外匯業務之存款戶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有關貴公會建議將因應貿易往來為基礎之外匯業務所需之對保亦列入本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得洽請國內營業單位協助之範圍,以及為辦理授信及外匯業務需要而開設之存款帳戶之委託核對親簽及對保,包含有意向辦理授信及外匯業務之存款戶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優體壽險商品業務,其計算保險費及計提各種準備金之預定危險發生率規範
優體壽險商品業務,其計算保險費及計提各種準備金之預定危險發生率規範
- 檢送「外國銀行在臺分行適用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說明對照表一份,請查照辦理。
檢送「外國銀行在臺分行適用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說明對照表一份,請查照辦理。
- 為維護保戶權益,請轉知各會員公司於辦理手術保險金之協議給付時,不得違反公平原則要求保戶簽立同意未來施行相同手術不再給付之同意書,以杜爭議,請查照。
為維護保戶權益,請轉知各會員公司於辦理手術保險金之協議給付時,不得違反公平原則要求保戶簽立同意未來施行相同手術不再給付之同意書,以杜爭議,請查照。
- 保險業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時,特別盈餘公積提列之相關規範
保險業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時,特別盈餘公積提列之相關規範
- 訂定有關金融機構接受外國貨幣及外國證券為擔保品,辦理新臺幣授信之規定,自即日生效
訂定有關金融機構接受外國貨幣及外國證券為擔保品,辦理新臺幣授信之規定,自即日生效
- 為使社會大眾能經由單一入口網站瞭解保險業營運情形,加強資訊透明度,本會業以 101 年 6 月 1 日金管保理字第 10102072671 號令指定本會保險局「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系統刊登除各項保險商品說明文件外,餘各類應予揭露事項之登載系統,並自 101 年 6 月 1 日生效。檢送上令影本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規定辦理。
為使社會大眾能經由單一入口網站瞭解保險業營運情形,加強資訊透明度,本會業以 101 年 6 月 1 日金管保理字第 10102072671 號令指定本會保險局「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系統刊登除各項保險商品說明文件外,餘各類應予揭露事項之登載系統,並自 101 年 6 月 1 日生效。檢送上令影本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規定辦理。
- 指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為資訊公開編製說明文件登載系統
指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為資訊公開編製說明文件登載系統
- 指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為傳輸申報系統
指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為傳輸申報系統
- 為定期掌握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 10% 之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每月持股變動與出質情形,本會業以 101 年 6 月 1 日金管保理字第 10102072673 號令指定本會保險局「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系統為各該資料之傳輸申報系統,並自 101 年 6 月 1 日生效。檢附上令影本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規定辦理。
為定期掌握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 10% 之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每月持股變動與出質情形,本會業以 101 年 6 月 1 日金管保理字第 10102072673 號令指定本會保險局「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系統為各該資料之傳輸申報系統,並自 101 年 6 月 1 日生效。檢附上令影本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規定辦理。
- 檢送本會修正後之「信用合作社採行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簡易標準法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如附件),請督導責轄信用合作社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檢送本會修正後之「信用合作社採行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簡易標準法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如附件),請督導責轄信用合作社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 信用合作社採行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簡易標準法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
- 為順利推動信用合作社採行新巴塞爾資本協定,請協助輔導會員社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為順利推動信用合作社採行新巴塞爾資本協定,請協助輔導會員社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 關於貴會建議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簡稱本保險)與其他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商品續保通知單分別印製及寄送事宜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見復。
關於貴會建議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簡稱本保險)與其他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商品續保通知單分別印製及寄送事宜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見復。
- 修正提存一年期團體人壽保險單各種準備金所依據之最低保費收入所採之預定危險發生率
修正提存一年期團體人壽保險單各種準備金所依據之最低保費收入所採之預定危險發生率
- 提存一年期團體人壽保險單各種準備金所依據之最低保費收入所採之預定危險發生率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1 年 5 月 29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2211 號令修正發布,請 查照。
提存一年期團體人壽保險單各種準備金所依據之最低保費收入所採之預定危險發生率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1 年 5 月 29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2211 號令修正發布,請 查照。
- 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境外基金應辦理充分瞭解產品之相關作業規範
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境外基金應辦理充分瞭解產品之相關作業規範
- 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境外基金應辦理充分瞭解產品之相關作業規範,業經本會於 101 年 5 月 28 日金管保理字第 10102009141 號令訂定發布,並自 101 年 7 月 1 日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應將該規範納入保險商品銷售作業之內部控制處理程序。
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境外基金應辦理充分瞭解產品之相關作業規範,業經本會於 101 年 5 月 28 日金管保理字第 10102009141 號令訂定發布,並自 101 年 7 月 1 日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應將該規範納入保險商品銷售作業之內部控制處理程序。
- 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52 條第 1 項、「銀行法」第 45 條第 1 項及「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訂定本國銀行、票券金融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財務報告申報相關規定,自 102 年 1 月 1 日生效
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52 條第 1 項、「銀行法」第 45 條第 1 項及「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訂定本國銀行、票券金融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財務報告申報相關規定,自 102 年 1 月 1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