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行政函釋
- 交通部觀光局 95.04.11. 觀旅字第0950007821號
國道設置觀光遊樂地區道路交通指示標誌
-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依仲裁法第1條規定訂立仲裁協議,提付仲裁,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依仲裁法第1條規定訂立仲裁協議,提付仲裁,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 有關東勢鎮公所82年開徵之工程受益費,因納稅義務人死亡,繼承人可否依所繼承之土地分擔繳納工程受益費,及如何計算分擔之費額乙案
- 檢送95年3月30日召開研商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6條之1辦理變更設計,得否依同編第164條之1規定於一樓設置夾層乙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 電子郵件950410
一、按利用著作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並不能以「提存」來取代。又據了解,民法上所謂的「提存」,僅在債權人受領遲延或因不能確知誰是債權人而難為給付時,得以向法院提存,來取代向債權人給付的行為,但前提是已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因此,如果著作財產…
- 關於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第2項「實際居住」事實之認定疑義乙案
- 有關建築法第95條之1執行疑義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 本部87年9月18日台(87)內營字第8772836號函(附件一)仍得援引適用,復請查照。
- 關於已領得使用執照之案件,可否作廢重新請領2張使用執照乙案,復請查照。
- 95年3月22日行政院第2983次會議 院長對「最有利標決標機制之檢討改進措施報告」案之提示
95年3月22日行政院第2983次會議 院長對「最有利標決標機制之檢討改進措施報告」案之提示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採購諮詢窗口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採購諮詢窗口
- 九24自雇主取得低於標準之年資結算金嗣後補足者其退職所得之計算
九24自雇主取得低於標準之年資結算金嗣後補足者其退職所得之計算
- 駐外人員之戶籍被逕行遷出後撤銷如符規定要件仍准適用自宅用地稅率
駐外人員之戶籍被逕行遷出後撤銷如符規定要件仍准適用自宅用地稅率
- 交通部公路總局 95.04.06. 路監牌字第0九五00一四一三六號函
- 重申各機關辦理統包工程而有委託專案管理者,應依說明將相關權責訂明於契約中
重申各機關辦理統包工程而有委託專案管理者,應依說明將相關權責訂明於契約中
- 關於採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之1規定,以多數決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其申請主管機關徵收作業程序、執行方式及費用負擔等之具體作法乙案
- 關於採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之1規定,以多數決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其申請主管機關徵收作業程序、執行方式及費用負擔等之具體作法乙案
- 關於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人數計算及其決議與規約牴觸之疑義乙案,請查照。
- 交通部 95.04.04. 交路字第0九五00二七六四0號函
- 本會95年3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500089250號令修正發布「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之執行疑義
本會95年3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500089250號令修正發布「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之執行疑義
- 國產署管理拋棄繼承之遺產期間無收益且不足清償債權者免墊繳房屋稅
國產署管理拋棄繼承之遺產期間無收益且不足清償債權者免墊繳房屋稅
- 有關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僱用之技工及技術士技能檢定相關事宜乙案
- 交通部 95.04.03. 交路字第0九五00二六七五八號函
- 電子郵件950403
一、現行著作權法賦予著作權人享有「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之保護,因此,報章雜誌內的文章圖片,通常均有著作權,除非是(一)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指僅為傳達日常發生之事件之新聞性報導,例如教宗逝世的新聞。但不包括講述教宗生平紀事的文章或圖片…
- 七59農業部為發放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得查調相關人員最近一年度所得總額
七59農業部為發放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得查調相關人員最近一年度所得總額
- 十一14農會之信用部與他部門合併後銷售所承受債務人抵押之不動產其免稅之條件
十一14農會之信用部與他部門合併後銷售所承受債務人抵押之不動產其免稅之條件
- 2贈與人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辦竣登記前死亡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2贈與人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辦竣登記前死亡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 關於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對於主要計畫規定另行(或自行)擬定細部計畫案件之核定處理原則乙案
- 一27農地重劃後複丈測量結果面積增減而辦理更正致生差額地價者與土地增值無涉
一27農地重劃後複丈測量結果面積增減而辦理更正致生差額地價者與土地增值無涉
- 關於OOO陳情夫妻間之國宅轉讓,其中一方取得產權未滿1年,因故欲移轉第三人,可否辦理轉讓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