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司法院函釋
- 院台資一字第 1141201575 號
公告「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新增服務
- 廳少家一字第 1140023198 號
檢送國立大湖高級農工職業學校辦理 115 年度第 1 梯次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民間團體輔導高關懷學生計畫案
- 法矯字第 11404006540 號
司法警察(官)前往矯正機關詢問收容人應備文件及矯正機關辦理應注意事項,並自 114.09.01 生效
- 法律字第 11403509530 號
法務部就有關國人收養泰國籍配偶婚前外籍未成年子女疑義之說明
- 法廉字第 11405002790 號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但書適用疑義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1403509960 號
法務部就有關地方政府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制定地方稅自治條例開徵特別稅或臨時稅,該自治條例訂有罰則,所涉地方稅法通則及地方制度法適用疑義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1403508800 號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國人認領大陸地區人民之準據法,應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規定。所詢國人提憑法院民事裁定認可之大陸地區人民法院民事生效判決書,是否足以符合認領要件,應由戶政機關就個案情形,綜合相關事證,本於職權審認之
- 法保字第 11405509090 號
有關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規定遺屬補償金案件之請領、發給、申請人資格、補償金裁量等相關規範之說明
- 個資籌法字第 1140000864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0 條規定之得請求之項目,宜包括蒐集個人資料之目的、類別,方屬合法妥適。至於上開得請求之項目是否包括資料保有機關採行之安全措施一節,應由資料保有機關參考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2 條規定所提供之適當範圍,並視個案情形有無得拒絕或限制提供之事由而定
- 個資籌法字第 1140000913 號
金融機構基於與客戶間存款帳戶之委任或消費寄託契約,為防止存款帳戶遭濫用於詐欺犯罪,依法蒐集、處理潛在被害人資料,應可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20 條第 1 項本文之規定;警政機關將詐欺犯罪偵辦過程中所蒐集整理之潛在被害人資料提供予金融機構參據運用,雖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應可認係為免除當事人財產上之危險,符合同法第 16 條但書第 3 款之規定
- 院台廳少家四字第 1140400922 號
說明法院辦理民事保護令事件時之處理作為,以保護家庭暴力事件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家庭成員之權益
- 廳少家一字第 1140020952 號
檢送中央及地方政府「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業務」跨單位之網絡聯繫窗口一覽表更新版
- 發法字第 1140012508 號
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39 條、第 31 條第 1 項等規定,公告國家發展委員會核定之部分機密公文視為解除機密
-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09130 號
矯正機關深夜危勞性勤務,係指每日 0~6 時於機關外「實際執行」且「無法休宿」之勤務。戒護人員擔服深夜時段戒護外醫(住院)勤務期間,醫療院所設有休息處所,或機關有排定休息時間者,依相關規定均不得支領矯正機關輪班輪休人員深夜危勞性勤務津貼
- 個資籌法字第 1140000961 號
民眾係因辦理或協助有關區域立法委員罷免事務,疑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蒐用行為要件,因辦理區域立法委員罷免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係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設置,故應以中央選舉委員會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院台廳刑一字第 1140019159 號
停止適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法警訓練管理與戒護作業應加強注意事項」,並建議法警隨身攜帶「法院法警勤務手冊」,以供執行業務參考
- 法律字第 11403508090 號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如係由未具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無論是否透過警政機關轉介,於調解不成立時,具告訴權之人並無從適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 條規定,故具告訴權之人可於告訴期間內逕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
- 法律字第 11403508450 號
倘行政機關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公司處分勒令歇業,該公司即負有歇業之不行為義務。如主管機關亦已於該勒令歇業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並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而該公司逾期仍不履行者,主管機關即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以怠金
- 個資籌法字第 1140000771 號
非公務機關將保有之個人資料,於原始蒐集利用目的外運用技術予以去識別化後,倘依其資料型態與資料本質,客觀上仍有還原而間接識別當事人之可能時,利用該等資料仍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1 項但書、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之一,始得為之
- 個資籌法字第 1140000861 號
行政機關就個別陳情案件,如需透過設定供他機關閱覽之功能釐清辦理權責,應先審酌提供閱覽之內容範圍,及開放閱覽之被通知機關等,是否確為處理個案分文或管轄疑義所必要
- 個資籌法字第 1140000829 號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若有特定目的且為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比例原則之規定;若欲作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則須符合同法第 16 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始得為之
- 院台廳刑二字第 1140019638 號
我國與德國簽署之「駐德國台北代表處與德國在台協會刑事司法互助協議」,並自 114 年 5 月 12 日生效
- 院臺法字第 1141018302 號
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3 條第 1 項第 3 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自 114 年 7 月 12 日生效
- 法矯字第 11404008340 號
法務部修正「法務部指定各監獄收容受刑人類別、容額、指揮執行基準表」,並自 114.07.15 生效
- 法律字第 11403508480 號
民法第 1089-1 條之規定乃係於「夫妻未離婚又不繼續共同生活達 6 個月以上者」始有適用,但如父母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即不得再依本條準用離婚效果之相關規定。另同條但書規定,應排除民法第 1001 條所定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之情形
- 個資籌法字第 1140000880 號
關於公司未經住宅使用者同意,擅自於網頁揭露系統櫃安裝照片及社區名稱一節,若該公司本身客觀上就其刊登之資料仍能透過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方式,而得以間接識別特定現生存之自然人者,利用該等資料仍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
- 院台資一字第 1140011418 號
有關司法院同意以 API 方式提供法務部執行「114 年度新世代智慧檢察AI 科技計畫」讀取完整裁判書電子檔資料一案
- 院臺法字第 1141017190 號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增列「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第三級毒品共 1 項,自民國 114 年 7 月 3 日生效
- 法律字第 11403507580 號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27 條規定,倘行為人之行為經調查後認定性騷擾成立,應裁處罰鍰,惟若行為人行為時未滿 14 歲,依行政罰法第 9 條第 1項規定,因不具責任能力,則不予處罰
- 法律字第 11403507970 號
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規定之共有人,應包括法人及自然人。共有物如係不動產,其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應以登記機關登記簿登記之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