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司法院函釋
- 院台會四字第 1080003901 號
修正「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要點」。業務單位人員另可利用「繳費資料維護及查詢專版」及「總務系統收費線上查詢系統」功能,即時查詢繳費相關資訊
- 法律字第 10803502360 號
類推適用須有法律漏洞存在,方有比附援引與其性質相近之其他法律規定餘地。國籍法第 20 條第 1 項前段及第 4 項規定未若有同法第 9 條第 4 項第 3 款,得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之例外規定,就此法律未規定事項,究係立法疏漏,抑或係立法者基於立法政策故不為規定,宜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釐明後予以審認
- 法律字第 10703505600 號
憲法第 15 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69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596號意旨等參照,倘將公務人員、政務人員及勞工請領退撫給與權利定為禁止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似以法律規定為宜
- 法制字第 1080250234 號
法務部就「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草案一案」之意見
- 法制字第 10802502350 號
法務部有關「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 26 條附件 6 修正草案」之意見
- 法律字第 10803501310 號
訂定「法務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並自 108.02.01 生效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80003718 號
增設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審判資訊系統「家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關於民事保護令事件裁定發送之相關警示功能
- 秘台廳民三字第 1080002218 號
關於民間公證人聯合事務所名稱變動或消滅時之相關疑義
- 法律字第 10803501460 號
訂定「法務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一定金額」並自 108.02.01 生效
- 法律字第 10803501510 號
訂定「法務財團法人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比率」並自 108.02.01 生效
- 法制字第 10802501540 號
憲法第 15 條參照,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對於國家合法或違法行為所生人民財產權損失或損害,分別有損失補償及國家賠償制度予以規範,其中損失補償成立要件可列為須屬於行使公權力之合法行為、須對財產或其他權利之侵害、侵害須達嚴重程度或已構成特別犧牲、須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值得保護之利益、須基於公益之必要性、補償義務須有法規之依據始得請求
- 秘台人三字第 1080001952 號
法官擔任基金會有關醫療爭議處理品質提升計畫之評析機制研議諮詢委員,未涉及具體個案提供法律諮詢或意見,亦無損法官形象,自不牴觸禁止法官兼職之規定
- 108年度署聲議字第 1 號
按「擔保人於擔保書狀載明義務人逃亡或不履行義務由其負清償責任者,行政執行處(按 101 年 1 月 1 日已改制為分署,下同)於義務人逾前條第 1 項之限期仍不履行時,得逕就擔保人之財產執行之。」「分署核准分期繳納,得命義務人或第三人書立擔保書狀,或提供相當之擔保,……(第 1 項)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或有任何一期票據未獲付款,分署得廢止之(第 2 項)。」分別為行政執行法第 18 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第 5 點所明定。又行政執行法第 18 條所規定之擔保書,其立法原始設計目的在於使原與公法債務無關之第三人,簽署後該第三人對於原尚未執行完畢之公法上債務自願擔保一定之責任,而執行機關則藉該擔保書之簽署,使公法債權獲一定之擔保,進而准予原公法義務之義務人分期付款、寬限給付日期、暫免進一步之扣押、暫免管收主債務人等決定,其性質為行政契約,係屬強制執行法第23 條之特別規定,故若原義務人未履行其義務或逃亡,執行機關即得以該擔保書為執行名義,而逕對該擔保人之財產執行,排除民法第 745 條「先訴抗辯權」之適用。(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度判字第 1246 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67 號判決、99 年度訴字第 1191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義務人於 104 年 8 月 12 日至行政執行分署陳稱略以:就本執行事件滯欠之款項,因收入不足支應一次繳清,請求分期繳納,其中如有 1 期未依約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行政執行分署得廢止分期繳納之核准,義務人無異議逕受強制執行等語。異議人書立擔保書載明略以:異議人即擔保人就本執行事件擔保義務人應依分期條件,按期向移送機關繳納,義務人如有 1 期未依約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行政執行分署得廢止分期繳納之核准,具擔保書人即異議人願就義務人其餘未繳清之應執行金額,擔負全部繳清責任,並願逕受強制執行。嗣因義務人未按期繳納分期款,行政執行分署發函廢止義務人分期繳納之核准,並於 105 年 4 月 19 日簽准對異議人之財產執行,並公開拍賣異議人所有之土地,揆諸前揭規定及判決意旨,並無不合。
- 法律字第 1070351931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參照,為「補充送達」應具備「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補充送達之對象須為應受送達之人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為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須非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之人」,又所謂「同居人」係指與應受送達人居住一處共同為生活者
- 法律字第 10803501600 號
法務部就「財團法人法疑義彙整表釋疑一案」之意見
- 法律字第 10803501610 號
公司法第 322 條規定參照,公司之清算,原則上以董事為當然清算人,而該「董事」係指「全體董事」而言
- 法制字第 10802501580 號
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構成要件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使受規範者可能預見其行為法律效果,以確保法律預先告知功能,並使執法之準據明確
- 法制字第 10802501590 號
法務部就「臺南市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個別條文及罰則等事項之意見
- 發法字第 1080000958 號
警察機關辦理失蹤人口查尋所需,向戶政事務所請求提供失蹤個案當事人及其親(家)屬洽辦戶政業務留存之聯絡電話,及戶政事務所向警察機關提供旨揭資料所涉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
- 法律字第 10803500640 號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之文書資料,屬政府資訊,得應人民申請而提供或公開,惟應於提供或公開前職權審認有無該項各款所列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事由,以判斷是否提供或公開;另「法律規定限制、禁止公開」或「有礙犯罪之偵查」已列入政府資訊限制公開或提供事由之一,故如有涉及犯罪情形,可能有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偵查不公開」原則及上述規定適用
- 院臺綜字第 1080081610 號
國曆年改採西元紀年一案,牽涉及影響層面廣泛,尚須審慎評估
- 法檢字第 10800002810 號
倘外國上市上櫃公司在臺設有分公司依我國公司法辦理登記在我國境內營業,應認其法務單位符合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所稱之實務訓練場所
- 法律字第 10803500820 號
法務部就「強化公共自行車使用者之保障,租賃自行車應否強制納保」等情案需要之說明
- 法制字第 10802501020 號
法務部就「臺中市寵物生命紀念業管理辦法」之意見
- 法律字第 10803500460 號
法務部就有關公同共有土地申請殯葬設施經營業經營許可,該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證明比例計算方式,涉及民法、土地法、殯葬管理條例、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0803500790 號
法務部就主管機關指派於業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修改捐助章程,增訂財產捐贈予國家不受章程其他規定之限制,同時增訂自行解散規定,或直接要求解散,有關執行面之適法性部分,涉及民法及財團法人法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 發法字第 1080000600 號
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且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如欲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須視具體個案情形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但書之規定
- 院台廳民三字第 1080000463 號
公告 108 年度受理民間公證人遴選之聲請資格、期間、方式及應檢附文件等事項
- 法制字第 1080250090 號
法務部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辦理自費入住辦法草案一案」之意見
- 法制字第 1080250059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行政罰法第 2 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於核准許可後,交付使用前,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機關有特殊需要而廢止原核准使用之授益處分後收回自用,申請人得請求行政機關為補償;義務人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主管機關對此種過去違反義務所為具有裁罰性撤銷或廢止許可處分,性質上即屬行政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