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從 224,103 筆中,精準搜尋出前 25 筆資訊
  1.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2. 公營事業會計事務之處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1. 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其範圍依商業登記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2. 本法所稱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係指商業從事會計事項之辨認、衡量、記載、分類、彙總,及據以編製財務報表。
  1.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 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商業會計法令與政策之制(訂)定及宣導。 (二)受理登記之公司,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二、直轄市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委辦登記之公司及受理登記之商業,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三、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登記之商業,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

  1.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
  2. 公司組織之商業,其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在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在有限公司,應有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應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
  3. 前項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4. 會計人員應依法處理會計事務,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於五日內辦理交代。
  5.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處理之;公司組織之商業,其委託處理商業會計事務之程序,準用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商業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因營業上有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

商業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至因業務實際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者,仍應在其決算報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國幣。

商業會計之記載,除記帳數字適用阿拉伯字外,應以我國文字為之;其因事實上之需要,而須加註或併用外國文字,或當地通用文字者,仍以我國文字為準。

  1. 商業之支出達一定金額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電匯、轉帳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
  2. 前項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1. 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俟決算時,應照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
  2. 所謂權責發生制,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決算時收益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
  3. 所稱現金收付制,係指收益於收入現金時,或費用於付出現金時,始行入帳。
  1. 凡商業之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稱為會計事項。
  2. 會計事項涉及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而與之發生權責關係者,為對外會計事項;不涉及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為內部會計事項。
  3. 會計事項之記錄,應用雙式簿記方法為之。

商業得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之性質、內部控制及管理上之需要,訂定其會計制度。

會計憑證、會計項目、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其名稱、格式及財務報表編製方法等有關規定之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

商業會計憑證分下列二類: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原始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 一、外來憑證:係自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係給與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 三、內部憑證:係由其商業本身自行製存者。

  1. 記帳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 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
  2. 前項所稱轉帳傳票,得視事實需要,分為現金轉帳傳票及分錄轉帳傳票。各種傳票,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
  1. 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
  2. 商業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1. 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
  2. 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商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
  3. 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之會計事項,商業負責人得令經辦及主管該事項之人員,分別或共同證明。

會計帳簿分下列二類: 一、序時帳簿:以會計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記錄者。 二、分類帳簿:以會計事項歸屬之會計項目為主而記錄者。

序時帳簿分下列二種: 一、普通序時帳簿:以對於一切事項為序時登記或並對於特種序時帳項之結數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日記簿或分錄簿等屬之。 二、特種序時帳簿:以對於特種事項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現金簿、銷貨簿、進貨簿等屬之。

分類帳簿分下列二種: 一、總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會計項目而設者。 二、明細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會計項目之明細項目而設者。

商業必須設置之會計帳簿,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製造業或營業範圍較大者,並得設置記錄成本之帳簿,或必要之特種序時帳簿及各種明細分類帳簿。但其會計制度健全,使用總分類帳會計項目日計表者,得免設普通序時帳簿。

商業所置會計帳簿,均應按其頁數順序編號,不得毀損。

商業應設置會計帳簿目錄,記明其設置使用之帳簿名稱、性質、啟用停用日期,由商業負責人及經辦會計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