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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5 條
本法於凡在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 第一百零三條至第一百零六條之內亂罪 二 第一百零七條至第一百二十條之外患罪 三 第二百十一條至第二百十七條之偽造貨幣罪 四 第二百二十五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三條及第二百三十五條之偽造文書印文罪 五 第三百五十二條及第三百五十三條之海盜罪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6 條
本法於民國公務員在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 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及第一百四十條之瀆職罪二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脫逃罪 三 第二百三十條之偽造文書罪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7 條
本法於民國人民在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具備左列情形者適用之 一 所犯之罪其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者 二 犯罪地之法律以為罪者 三 犯人在外國未受無罪之確定裁判或雖受有罪之確定裁判而其刑未經執行完畢或免除者 前項之規定於在民國領域外對於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