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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第 2 條
- 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其範圍依商業登記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 本法所稱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係指商業從事會計事項之辨認、衡量、記載、分類、彙總,及據以編製財務報表。
商業會計法第 3 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商業會計法令與政策之制(訂)定及宣導。 (二)受理登記之公司,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二、直轄市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委辦登記之公司及受理登記之商業,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三、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登記之商業,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商業會計法第 5 條
-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
- 公司組織之商業,其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在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在有限公司,應有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應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
- 前項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 會計人員應依法處理會計事務,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於五日內辦理交代。
-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處理之;公司組織之商業,其委託處理商業會計事務之程序,準用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商業會計法第 10 條
- 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俟決算時,應照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
- 所謂權責發生制,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決算時收益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
- 所稱現金收付制,係指收益於收入現金時,或費用於付出現金時,始行入帳。
商業會計法第 11 條
- 凡商業之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稱為會計事項。
- 會計事項涉及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而與之發生權責關係者,為對外會計事項;不涉及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為內部會計事項。
- 會計事項之記錄,應用雙式簿記方法為之。
商業會計法第 18 條
- 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
- 商業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商業會計法第 19 條
- 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
- 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商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
- 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之會計事項,商業負責人得令經辦及主管該事項之人員,分別或共同證明。
商業會計法第 21 條
序時帳簿分下列二種: 一、普通序時帳簿:以對於一切事項為序時登記或並對於特種序時帳項之結數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日記簿或分錄簿等屬之。 二、特種序時帳簿:以對於特種事項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現金簿、銷貨簿、進貨簿等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