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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臺灣高等院暨所屬院 104 年律座談會刑類提案 第 9 號

法院以違反藥事法處罰處刑,有無刑法第 55 條但書特別規定「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之適用?

臺灣高等院暨所屬院 104 年律座談會刑類提案 第 12 號

藥事法第 83 條第 1 項之轉讓禁藥罪,屬法規競合,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應優先適用藥事法第 83 條第 1 項之規定處斷。惟若被告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或於偵查、審理中均自白,可否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第 1、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臺灣高等院暨所屬院 104 年律座談會刑類提案 第 10 號

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及藥事法第 83 條第 1 項之轉讓禁藥罪(法定本刑為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屬法規競合,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應優先適用藥事法第 83 條第 1 項之規定處斷。惟適用結果,法定刑下限為何?輕罪之法定刑下限對於重罪之法定刑下限而言,是否具有封鎖作用?

102 年度高等行政院及地方院行政訴訟庭律座談會 提案五

補辦變更使用執照手續或恢復原狀或停止使用。 (五)依藥事法第 91 條規定就違法物品命沒入銷燬。

臺灣高等院暨所屬院 100 年律座談會刑類提案 第 21 號

嗣於任職服役中經警查獲,經檢察官偵辦後以某甲涉嫌違反藥事法起訴某甲,普通法院對某甲有無審判權?

臺灣高等院暨所屬院 100 年律座談會刑類提案 第 8 號

並查扣販賣剩餘之A藥品 12 盒,如認某甲上開行為構成藥事法第 83 條第 1 項之販賣禁藥罪,則法院應如何論處?

臺灣高等院暨所屬院 98 年律座談會刑類提案 第 16 號

若被告轉讓安非他命,經審理認為應優先適用藥事法第 83 條第 1 項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罪時,若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有無依該條項減輕其刑之適用?

臺灣高等院暨所屬院 97 年律座談會刑臨時類提案 第 2 號

轉讓各級毒品究竟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8 條或是藥事法第 83 條第 1 項?

臺灣高等院暨所屬院 97 年律座談會刑臨時類提案 第 3 號

(一)民國 93 年 4 月 21 日修正藥事法第 83 條施行,轉讓安非他命未達淨重 10 公克以上,究應論以藥事法第 83 條第 1 項之轉讓禁藥罪,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8 條第 2 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 (二)被告轉讓安非他命未達淨重 10 公克以上,依藥事法第 83 條第 1項處斷,如有供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來源,因而破獲之情形,有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得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三)被告轉讓安非他命未達淨重 10 公克以上,依藥事法第 83 條第 1項處斷,則扣案被告所有供轉讓之安非他命及其外包裝應如何諭知沒收?

臺灣高等院暨所屬院 94 年律座談會刑類提案 第 8 號

轉讓第二、三、四級毒品,若該毒品同時為藥事法公告之禁藥,且為行為人所明知者,應如何論處?

院(84)廳刑一字第 07260 號

並未販賣,此種情形可否變更檢察官之起訴法條,改依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轉讓禁藥罪論處?

院(83)刑一字第 11218 號

法院於同一判決對甲所犯違反藥事法、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二罪各處有期徒刑三月、四月,並定應執行刑為六月,甲對違反藥事法罪上訴,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則因未上訴而確定,甲就確定部分向法院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法院應否准許?

院(82)廳刑一字第 20562 號

則某甲此行為,究成立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罪,或同條項明知為禁藥而牙保罪,抑成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之幫助犯?

院(82)廳刑一字第 15026 號

等禁藥 (最高法院八十二年第四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應認屬藥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前段所稱之禁藥) 被警查獲,問被查獲扣案之「雲南白藥」、「白鳳丸」、「王回回狗皮膏」等禁藥,法院宣告沒收時,應否併論知「銷燬之」?

院(82)廳刑一字第 78635 號

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明知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等罰則之規定,其中「供應」與「轉讓」有何不同?

院(82)廳刑一字第 7660 號

藥事法於八十二年二月五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七日起生效,該法生效後,關於觸犯該法刑罰罰則查獲之偽藥、禁藥,是否應宣告沒收?

院(82)廳刑一字第 7660 號

藥事法於八十二年二月五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七日起生效,該法生效後,關於觸犯該法刑罰罰則查獲之偽藥、禁藥,是否應宣告沒收?

院(82)廳刑一字第 4111 號

均應沒收並予銷燬之;但依八十二年二月五日公布之藥事法第八十八條僅規定查獲供製造、調劑偽藥、禁藥之器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對於查獲之偽藥、禁藥於該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則規定沒入銷燬之,但沒入屬行政罰,嗣後對於查獲之偽藥、禁藥於判決應如何諭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