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司暫家護496號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106年度司拍字第42號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106年度北補字第724號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德股106年度字第234號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106年度婚字第204號慧股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澎院聰家未106司繼104字第10794號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司法院 114 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刑事訴訟類相關議題提案及研討結果 第 1 號
被告 A 為甲企業社的負責人,明知址設中國大陸地區之「乙公司」所販售之「TVBOX」 電視機上盒內建有「高清直播」APP 電腦程式(無 P2P技術),可供購買者藉由上開機上盒內 APP 軟體連線至伺服器認證後,即可觀看告訴人公司之電視節目,且該等頻道節目均係竊錄、非法重製而來,未經告訴人公司之同意或授權,竟於 106 年 3 月 1 日起至 107年 3 月 30 日止,向「乙公司」先後購入「TVBOX」 電視機上盒共 1,035 台在臺灣地區販售完畢,並標榜使用者僅需購入「TVBOX」 連接電視及網際網路,便可免費觀看告訴人公司之頻道並免付月租費用方式。依題旨,被告 A 成立何罪?
113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4 號
我國人甲男持英文版親子關係宣誓書(Affidavit of admission/ Acknowledgement of paternity)(如附件),偕同菲律賓籍乙女到場,甲聲明菲律賓籍之 A 為自己與乙女所生之子女,並提出 A 之出生證明書(未記載父親姓名)。乙女表示 A 確為其與甲所生,亦表示其曾在菲國與他人有過婚姻,惟已離婚。甲表明該文書將持往菲國辦理子女出生登記使用,請求公證人辦理認證。試問甲若就該文書內容未再提出其他證明文件,公證人得否予以認證?
懲戒法院法律座談會決議 第 149 案
公務員懲戒制度在引進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之後,本院改制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所為法律座談會第 65 案、第 91 案,就公務員數個違反職務義務行為,一部應不受懲戒,一部因同一行為已受懲戒處分或已逾懲戒處分行使期間而應予免議時,所為「主文應就不受懲戒部分及免議部分分別諭知」之決議,應否為補充或變更決議?
112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4 號
經公證之租賃契約,日後因故雙方欲提前終止租約,並約定終止日期非即日終止,而係雙方合意指定溯及至過去的日期終止,抑或係指定尚未屆至的日期(尚在租約期間內之未來日期)終止,該終止租約協議書之認證,公證人得否受理?
112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 第 4 號
是否符合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第 2項第 3 款「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之規定(下稱系爭規定)?
111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4 號
請求人欲就將來其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情況時預先選任監護人或輔助人請求辦理公證,問: 一、若該契約僅約定委任人將來未達聲請監護宣告之精神障礙程度而預先為選任輔助宣告之輔助人時,就該契約公證人應否受理? 二、若該契約依將來委任人之精神障礙程度分別約定監護人及輔助人(含選任同一人為監護人及輔助人)時,就該輔助人部分之約定公證人應否受理?
111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業務交流提案 第 4 號
103 年 3 月 31 日施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 7條之 2 第 3 項規定:「對於前項第 9 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 100 公尺至 300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 300 公尺至 1,000 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其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亦同。」其中一般道路應於 100公尺至 300 公尺間明顯標示,則其所稱須明顯標示之距離,應如何計算?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1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34 號
債務人有具清算價值之財產,且有固定收入,但每月收支金額相當幾無餘額,所提出更生方案以極低餘額加計清算財產價值攤提分期清償,債權人會議未可決該更生方案,法院可否就該更生方案逕行認可?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1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4 號
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6 款,或同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經合法通知」,如係寄存送達,送達效力之依據?何日發生送達效力?
111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 第 4 號
甲公司擁有 A 專利權,某日在市面發現乙公司產品侵害其專利權,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智慧法院)起訴之後,請求排除侵害及賠償其損害。乙公司於被起訴後,在民事侵權訴訟中,提出證據 1 抗辯 A 專利權欠缺進步性而具有得撤銷原因,經民事一至三審認定 A 專利權具進步性,乙公司侵害 A 專利權成立。乙公司另以同一證據 1 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提起舉發,主張 A 專利權欠缺進步性。智慧局亦以證據 1 不足以證明 A 專利權欠缺進步性,作成舉發不成立處分。訴願決定亦維持,乙公司向智慧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判決命智慧局作成舉發成立處分,訴訟中參加人甲公司主張,專利舉發行政訴訟中,應適用爭點效理論,受民事侵權確定判決就證據 1 不足以證明 A 專利權欠缺進步性爭點判斷之拘束。智慧法院行政訴訟應否受民事判決爭點判斷之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