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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106司暫家護496號
家事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106年度司拍字第42號
家事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106年度北補字第724號
家事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德股106年度字第234號
家事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106年度婚字第204號慧股
家事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澎院聰家未106司繼104字第10794號
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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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4 條
-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民法第 42 條(清算之監督機關及方法)
- 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隨時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
 - 法人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或命令解散者,主管機關應同時通知法院。
 - 法人經依章程規定或總會決議解散者,董事應於十五日內報告法院。
 
民法第 44 條(賸餘財產之歸屬)
- 法人解散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但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 如無前項法律或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民法第 47 條(章程應載事項)
設立社團者,應訂定章程,其應記載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二、名稱。 三、董事之人數、任期及任免。設有監察人者,其人數、任期及任免。 四、總會召集之條件、程序及其決議證明之方法。 五、社員之出資。 六、社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 七、訂定章程之年、月、日。
民法第 48 條(社團設立登記事項)
- 社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二、名稱。 三、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四、董事之姓名及住所。設有監察人者,其姓名及住所。 五、財產之總額。 六、應受設立許可者,其許可之年、月、日。 七、定有出資方法者,其方法。 八、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者,其姓名。 九、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 社團之登記,由董事向其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行之,並應附具章程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