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訴字第1215號民事判決
年度審訴字第1215號原告張周素梅訴訟代理人張祐豪律師被告張美玲訴訟代理人梁維珊律師林庭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年度審訴字第1215號原告張周素梅訴訟代理人張祐豪律師被告張美玲訴訟代理人梁維珊律師林庭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72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本件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28,2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90元,未經原告繳納。
是相對人請求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金額應為3,856元。
黃瑩櫻等5人主張對李源得有代為繳納地價稅之不當得利債權存在,並與黃瑩櫻等5人占用系爭土地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主張抵銷,應屬無據。
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5,500元之不當得利,亦屬有據。
三、從而,原告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小字第1602號原告鍾易茜被告蘇冠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二)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1.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倘若鈞院認定伊有無權占用情事,對於上訴人所主張之本件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金額計算方式及金額無意見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部分,其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則係本於不當得利之債權關係,亦非本於物權之請求。
),惟被告否認,辯稱原告主張之相當租金不當得利數額顯已超過土地法第97條所規定之上限等語(見訴字卷第182至183頁)。
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如認當事人適格無欠缺,原告得在分割遺產前單獨請求A02將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給付予其一人,A02也是基於使用借貸法律關係在B01死亡後繼續單獨使用系爭房地,無不當得利可言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橋簡字第153號原告蔡愛華訴訟代理人(法扶律師)楊啟志律師被告院明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9萬元之情形,第二、三部分則涉及反訴兩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關於家庭生活費用、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應如何分擔、有無不當得利7萬5,000元、13萬5,000元之情事。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第一項聲明即系爭攤位之交易價額,加計第二項聲明請求之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金額核定之。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系爭房屋交易價值加計請求給付租金及起訴前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金額。
為此依租賃契約、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板補字第1873號原告陳毓璇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邱晉廷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