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5年度重簡字第781號民事判決
從而,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返還不當得利等責任。
從而,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返還不當得利等責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桃小字第1076號原告中天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宋尚賢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建智發支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北補字第1431號原告賴正杰上列原告與被告潘穎楷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原審僅因認被上訴人搬離系爭建物,就被上訴人是否因占有使用系爭平台而受有利益,致斯美管委會受有損害,未遑審酌,即謂斯美管委會返還不當得利之請求,全部不應准許,不免速斷。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72萬7774元【計算式:(分割遺產部分214萬7248元+返還不當得利部分130萬8300)×1/2=172萬7774】,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26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伊自得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伊,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自115年1月14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以被告合昱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歐重儀、黃燦芳等人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因原告歐重儀、蔡永福等人係合夥關係,因此應由執行業務合夥人代表合夥為原告,應由全體合夥人為原告
系爭地上物既占有系爭土地,本院自得參考上開租金酌定標準以定本件不當得利數額。
㈢被上訴人請求不當得利有無理由?
300萬元,並於起訴狀繕本送達後之翌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年給付60萬元之不當得利等語。
㈡、訴之聲明第項: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訴訟標的金額為58,955元。㈢、合計:1,665,105元(1,606,150元+58,955元)
㈡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有無理由?若有,金額為若干?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原列訴外人李進德為共同被告,因聲請人前與李進德成立調解(113年度司調字第109號),是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及不當得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中小字第2739號原告陳榮峯上列原告與被告莊OO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41號上訴人郭子豪郭子維訴訟代理人王瑞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素惠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㈧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部分:本件原告並未至被告指定處施做任何工程,已如前述,自難認被告有何獲利,而與不當得利之構成要件不符;至於系爭訂金部分,原告亦係因兩造合意解除契約而為給付
原告另主張被告超捷公司受領120萬元後未交付約定標的物予汪登鰲,屬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致汪登鰲之遺產受有損害,亦應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返還不當得利云云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14年度南小字第1516號民事判決,提供新臺幣(下同)34,93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並經鈞院11
付型之不當得利」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前者係基於受損人有目的及有意識之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應由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人即受損人,就不當得利成立要件中之
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請求返還之臺中市○○區○○街00巷0號4樓之14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價值、積欠之費用及起訴前之不當得利數額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