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5278號刑事判決
本院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衡酌刑罰制度中有期徒刑之設計目的,本寓有以拘束人身自由之方式償還其應負之罪責後,令被告仍能復歸社會之意,審酌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被告
本院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衡酌刑罰制度中有期徒刑之設計目的,本寓有以拘束人身自由之方式償還其應負之罪責後,令被告仍能復歸社會之意,審酌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被告
㈡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四、沒收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沒收: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此為刑法第2條第2項所明定。
而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案就沒收部分自應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核先敘明。
四、沒收部分(一)洗錢之財物⒈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四、沒收部分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
四、沒收部分(一)洗錢之財物⒈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件就沒收部分自應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核先敘明。
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且依本案犯罪情節,加重被告所犯之罪最低法定本刑,並無造成刑罰過重,罪刑不相當之情況,認本案不因累犯加重致被告所受刑罰有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及使其人身自由受過苛侵害之虞
四、沒收: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關於沒收規定,固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惟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
㈢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可見其對刑罰反應力實屬薄弱,且若就被告本案所犯各罪,均依前開累犯規定予以加重其刑者,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文中所稱「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致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
㈡次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犯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
㈡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依刑法第2條第2項「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
㈡洗錢之財物部分:⒈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
三、沒收部分: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
㈡洗錢之財物: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就沒收部分有所增訂、修正,故應適用裁判時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