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5年度桃保險小字第402號民事判決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保險法第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保險法第
而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觀之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前段自明
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惟按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及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3項規定,投保單位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時,主管機關將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
公路監理機關受理車主、駕駛人申請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後,應立即登載於公路監理電腦系統之車籍及駕籍檔中;各項便民服務之通知事項、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等法
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有明文規定。
另其於南山人壽雖有保單,然保單解約金截至114年6月26日止,保單業已停效,且於114年6月29日失效;依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未逾最
又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114年6月20日修正生效之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五、末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㈡又按,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保險法第112條亦定有明文。
又原告已獲汽車強制險理賠8,695元,有被告提出之理賠及匯款資料可稽(本院卷三第243-245頁),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自應於受賠償請求時扣除,則扣除上開強制險理賠後
㈢再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所明定。
台灣保時捷公司根據與保時捷公司間FOB貿易條件,於貨物越過船舷後即負擔危險,而有保險利益,因此向原告投保貨物運輸險,原告已依約理賠保險金6億60,214,292元予台灣保時捷公司,依保險法
則原告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代位向無照駕駛之被告請求損害賠償,自屬有據。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本文、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