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6號民事判決
債務人積欠之保險費債權屬優先債權,具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性質,不同於一般金錢借貸,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仍須償還。
債務人積欠之保險費債權屬優先債權,具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性質,不同於一般金錢借貸,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仍須償還。
民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
㈣次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㈥復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㈣再按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此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之規定自明。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修復費用為新臺幣(下同)50,066元,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前開修復費用,依法取得代位權,爰依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及保險法第
告訴人之請求顯已逾其應賠償吳鎧箔之金額,況且汽車強制責任險就每人所受身體傷害得給付至20萬元、失能部分得給付至200萬元,此觀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交通部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⒊又保險人依本法所為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又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9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之1及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項規定,勞健保、稅捐債權具有優先於普通債權受償之權利,本院審酌上情,義務人在前述自各金融機構提領現金或轉帳時
系爭B車為原告承保訴外人周瑩如所有,原告依保險契約以新臺幣(下同)5萬5,512元將其修復,完成理賠,依保險法第53條取得代位求償權。
後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殊不因受領前者之保險給付而喪失,兩者除有保險法第53條關於代位行使之關係外,並不生損益相抵問題,是原告自和泰公司獲本件小客車全額修復費用乃本於伊與和泰公司間之保險契約
另按保險法所稱之受益人,係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保險法第5條定有明文。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及保險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五、末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4535國民年金保險欠費2(不列入)5450勞工保險欠費及滯納金,依勞保條例第17條規定為優先債權3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不列入)48936健保欠費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再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㈤另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所明定。
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第4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據此,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前段及第191條之2規定,代位請求被告賠償折舊後損害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48,576
、健保署對於聲請人分別有優先債權39,948元、124,958元,有本院115年1月19日製作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權表可稽,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之1、全民健康保險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