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號大門前,竟誣指伊在上開時地,持手機對其拍攝,並對其比中指,另將車停在其住處門口,致其心生畏懼(下稱系爭案件),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提出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號大門前,竟誣指伊在上開時地,持手機對其拍攝,並對其比中指,另將車停在其住處門口,致其心生畏懼(下稱系爭案件),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提出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掌摑告訴人之左臉而涉有公然侮辱罪嫌部分,經查,告訴人於本署偵訊時證稱:伊遭被告掌摑時係位於車內等語,堪認告訴人遭被告摑掌之際,未在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共見聞之公開場所
㈡被告另於110年11月18日7時許,在系爭房屋處因租金問題與原告楊晉豪發生爭執,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爭執過程中稱原告楊晉豪「住霸王屋」(下稱系爭言論),且因原告
號之高雄捷運小港站內對其等辱罵「幹你娘」、「死台客」之人(他卷第22至23頁),經前案本院審閱其等證述及卷內相關證據後,認定其等前揭證述均為可採,以109年度易字第329號判決判處楊振南犯公然侮辱罪
又本案被告所犯係誹謗罪,已如前述,起訴意旨認被告犯公然侮辱罪,尚有未洽,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並經本院審理時告知被告涉嫌誹謗罪名,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見本院卷第77
個人之名譽究竟有無受到減損或貶抑,更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為斷;申言之,縱行為人所為已傷及被害人主觀上之情感,惟客觀上對於被害人之人格評價並無影響時,尚不得遽以刑法公然侮辱或誹謗罪加以論
哈哈哈」之留言(此部分留言所涉公然侮辱部分,因已逾告訴期間,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以上開方式非法利用丙○○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丙○○。
被告是否對告訴人公然侮辱。
是核被告莊豐斌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52條公然侮辱長官罪嫌及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四、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於行為時,雖有公訴意旨所舉之言行舉止,但顯然被告並沒有公然侮辱告訴人之犯意存在,而僅係單純發洩情緒而已,自與刑法第309條第1項所定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有間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因認被告林勇明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第354條之毀損罪嫌,被告林松輝則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僅認定被告推左上臂與以手指原告,客觀上難認足以貶損原告評價,而無法以公然侮辱罪對被告相繩。
被告以一行為觸犯恐嚇危害安全及公然侮辱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
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至上開文字內容雖可能使告訴人辛○、戊○○主觀感受到名譽受損,惟名譽感情並非公然侮辱罪保障範圍,是被告所為上開留言,與公然侮辱罪之要件未合。
書記官黃國源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