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㈡關於系爭貼文即附表編號2部分:⒈按妨害他人名譽,雖不需指名道姓,但必須以一般方法可以將妨害名譽之對象與特定人格加以連繫,否則侮辱或誹謗之對象即未特定;又基於網路特有之匿名性
㈡關於系爭貼文即附表編號2部分:⒈按妨害他人名譽,雖不需指名道姓,但必須以一般方法可以將妨害名譽之對象與特定人格加以連繫,否則侮辱或誹謗之對象即未特定;又基於網路特有之匿名性
114年度原簡字第64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OO選任辯護人林之翔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書記官温冠婷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附表:受刑人楊書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名譽
0段000巷00弄00號居桃園市○○區○○路000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先前有僅有妨害名譽經判處拘役之前科紀錄(於本案不構成累犯),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參見本院卷第41頁),素行尚可,惟其於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1356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前彬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
場管理員即告訴人丙○○出言阻止王秋萍之乾女兒使用該廁所前之插頭充電,與告訴人發生衝突,被告並作勢攻擊告訴人,告訴人即持其所有之手機欲錄影蒐證時,被告、王秋萍竟共同基於強制及妨害名譽之犯意聯絡
9被上訴人為報復上訴人而以濫訴之方式,任意濫用司法資源,分向各地方檢察署濫訴上訴人等妨害名譽。侵害上訴人之名譽、疲於奔於訴訟之身心健康權等人格法益。
係桃園公會向主管機關函覆民眾陳情之內容並非事實(下稱系爭10月12日函文),函文所述上訴人夫妻涉嫌掏空公會財務乙節,業經桃園公會提出相關證據,對上訴人提出侵占、背信刑事告訴,上訴人反控黃杲傑妨害名譽
㈢而告訴人自109年起,即對被告一再提出傷害、妨害家庭、竊盜、妨害名譽、妨害秘密及侵占等告訴,而均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書等可徵
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子嘉選任辯護人張碧月律師陳振東律師鄧凱元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原簡字第11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敏暉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竹簡字第42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晴羽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
理由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董方墀(所涉詐欺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被告柯榮隆(所涉傷害妨害名譽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分別為基隆市○○區○○○路000巷000○0號之台北大鎮社區
二、被告則以:被告黄沛琦、黄志揚不爭執有口出原告主張之言詞,惟均否認有原告主張妨害名譽之行為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25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麗櫻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4年度宜小字第218號原告王雅嫺被告吳明純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案件,
114年度易字第148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趙寶珊律師周仲鼎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又原告刑事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此亦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6852號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1至72頁)。
㈢訴外人洪秀柱就系爭報導對上訴人提出刑事妨害名譽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臺北地檢署)以111年度偵字第38518號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