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267號刑事判決
三、本件被告陳德興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本件被告陳德興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244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俊穎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自字第83號聲請人即告訴人江瑾威被告杜秉澄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審簡字第65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江明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住居所,訴之聲明亦僅記載被告應負擔誣告、傷害、妨害名譽及秘密造成之損失及損害等語,而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2
是縱被告所發表內容足使聲請人心生不快,而仍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自無從以妨害名譽相關罪責相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審簡字第76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廣德選任辯護人楊子莊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二、上訴人之上訴意旨略以:其所為妨害名譽犯行,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亦已原諒上訴人並同意給予上訴人緩刑,請給予緩刑機會等語。
三、查本件抗告人告訴被告涉嫌妨害名譽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4920號為不起訴處分,經抗告人聲請再議後,亦遭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113年度上聲
二、本件上訴人陳秋燕被訴妨害名譽案件,雖經原審判決處罰金新臺幣(下同)9千元,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在案,惟經上訴人上訴後,業經本院改判無罪,依首開規定自應駁回被上訴人即原告石小芳之訴
告何宏洲男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市○○區○○街00○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02112/07/12約1年6個月6王威翔傷害111/01/23112/07/07約1年6個月7劉佩伶侵占111/02/17112/07/10約1年5個月8余金妹妨害名譽
告喬惟均男2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住○○市○○區○○路000號3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3年度偵字第1987號被告劉黃明珠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㈧伊等提出系爭答辯二狀,係就原審法院111年5月18日之補正通知函文,所為之回覆,書狀中使用「妨害性自主」、「妨害名譽」、「誣告」等文字,係陳述系爭刑案兩造各自提告之案由,難謂有共同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
,此一不罰事由,既規定於同一章,則在同為「妨害名譽」言論類型之公然侮辱罪,當未可逕行排斥其適用。
被告竟先後為下列行為:㈠於民國112年7月30日7時24分許,在上開社區大樓電梯內,因不明原因與告訴人陳德興發生爭執,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步出電梯後之同日時25分許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⒉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刑業於112年11月24日執行完畢(基隆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471號)編號456罪名傷害詐欺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1579號上訴人即被告蘇進添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422號,中華民國112年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上易字第375號上訴人即被告陳秋燕選任辯護人蔡瑞芳律師王曹正雄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