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
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應推定為「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並准許聲請回復原狀,以落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
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應推定為「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並准許聲請回復原狀,以落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
就監獄之管理措施認為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者,亦同。(第3項)前項各款訴訟之提起,應以書狀為之。」
惟其主文第2項創設之減刑事由,係憲法法庭尊重立法者就毒品刑事政策之優先評價特權,本於司法自制,就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違憲部分所為替代性立法,係過渡期間保障人民之基本權不受違
割裂或重新搭配,致依法原可合併定執行刑獲得恤刑利益之重罪,分屬不同組合而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必須合計刑期接續執行,將致受刑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而過度限制人民受憲法第
㈡原告主張其自74年5月16日起即取得農民(會員)身分,且實質上從事農業工作迄今,故被告作成之審定違反憲法第15條及第171條規定云云。
,如非有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之明顯違法情事,自不得指摘其違法或不當,即使上級審對下級審裁量權之審查,亦應同此標準,方符憲法第80條所宣示獨立審判之真義。
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之裁判
上訴意旨復請求本院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解釋,亦無必要,併此敘明。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補充判決程序救濟,係對人民權利保障,無須繳納訴訟費,且沒有除斥期間限制,就能獲得權利保障,即憲法第22條、第16條訴訟權保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如非有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之明顯違法情事,自不得指摘其違法或不當,即使上級審對下級審裁量權之審查,亦應同此標準,方符憲法第80條所宣示獨立審判之真義。
,旁人即便見聞告訴人遭被告如此謾罵,告訴人之心理狀態或社會生活關係亦不至於因而蒙受嚴重不利影響;況被告2人上開行為,至多使告訴人個人主觀感受之名譽感情感到不快,然依憲法法庭
原審不經言詞辯論即以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係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為特定內容之書面正式道歉以回復名譽,與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意旨相悖,且上訴人所指各項被上訴人所為侵權行為均難認具不法性
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屬適當、必要,且經司法追訴、審判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對被告延長羈押堪稱相當,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
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第二審判決為確定事實而適用法律,就所確定之事實而為法律上之判斷,有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顯然違反者而言,不包括理由不備
二、原告主張略以:㈠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及憲法第22條健康權之保障規定,服務機關不得恣意剝奪公務人員休假之權利。
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字號
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字號
於此範圍內,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所為之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於此範圍內,上開規定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
三、被告警政署及新竹縣警局並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平等原則,且無違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及服公職之權利:(一)原告雖主張伊原住於○○○並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