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字第657號民事判決
且按民法第787條鄰地通行權係為調和相鄰關係所定,一方面使袋地發揮經濟效用,達物盡其用之社會整體利益,擴張通行權人之土地所有權,一方面又令周圍地所有人負容忍之義務,為符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且按民法第787條鄰地通行權係為調和相鄰關係所定,一方面使袋地發揮經濟效用,達物盡其用之社會整體利益,擴張通行權人之土地所有權,一方面又令周圍地所有人負容忍之義務,為符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學理上稱此規定為過苛調節條款,乃將憲法上比例原則予以具體化
學理上稱此規定為過苛調節條款,乃將憲法上比例原則予以具體化,不問實體規範為刑法或特別刑法中之義務沒收,亦不分沒收主體為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之沒收,復不論沒收標的為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三判決違背判例。
何奕勲將泰達幣轉入另案被告余秉原所指定之電子錢包內,且依卷存事證,無以認定該等款項或泰達幣為被告何奕勲、雷士霆所有或在被告何奕勲、雷士霆掌控中,若對被告何奕勲、雷士霆沒收、追徵該款項,難謂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之
是上訴人應給付之損害賠償金額為13,097,761元(詳細計算式如附表所示),而黃重憲法定繼承人為被上訴人林卉庭、黃聖博及黃雅靖,應繼分各為3分之1,則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林卉庭
16條保障的訴訟權,此有憲法法庭115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憲法法庭裁定115年審裁字第1188號聲請人蔡佳純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5年審裁字第969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憲法法庭裁定115年審裁字第1193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暨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憲法法庭裁定115年審裁字第1182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115年審裁字第678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暨暫時處分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