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5年度易字第418號刑事判決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二罪)。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二罪)。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峻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民國112年8月14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7月15
二、經查:㈠被告蘇崇輝、黃啓雄、張美容前經本院訊問後,均坦承犯行,且有卷內相關事證可佐,足認其等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與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
㈢被告既始終否認犯罪,又未曾供出毒品來源,自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第2項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菀俞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115年7月23日附表:受刑人賴逸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書記官羅文璟中華民國115年7月23日附表:受刑人鄧雨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
書記官羅文璟中華民國115年7月23日附表:受刑人吳宇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易字第477號上訴人即被告温鎮豪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
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尿液中甲基安非他命濃度為704ng/mL、安非他命濃度為100ng/mL),已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部分另案偵辦
詎其不知悔改,於114年8月9日15時25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26、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
㈢刑之加重: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82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於112年4月20日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於113年3
⒌犯罪行為人之品行:被告過去有竊盜、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傷害等犯罪科刑執行情形,品行不佳。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賴建穎與告訴人縱有消費糾紛,仍不應動輒訴諸暴力,而公然施暴對公眾安寧造成相當程度之滋擾,所為應予非難;又考量被告前有竊盜、過失傷害、公共危險、多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石文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毒品案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㈡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