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76號民事判決
因將對債務人之債權讓與他人而喪失者,即屬欠缺當事人適格之要件,應以判決駁回其訴,且此非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移轉,無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
因將對債務人之債權讓與他人而喪失者,即屬欠缺當事人適格之要件,應以判決駁回其訴,且此非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移轉,無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
故此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之規定徵收裁判費4,500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然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既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因此,法院有被告人數眾多、案情繁雜等重大理由而無法如期在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延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
含非自願離職證明),核其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徵收裁判費4,500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雖由國庫暫時墊付,而於法院依同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規定而為裁定,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
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於債務人依同條例第141條規定再次聲請免責時,法院即應裁定予以免責,並無裁量之餘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108年度台抗字第285號裁定意旨參照);且係指數罪中最後一個為事實審理諭知判決之法院,而非認各法院均為各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上開代位規定,為債權人就原屬債務人之權利,取得訴訟上當事人適格之明文,即屬法定訴訟擔當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審查意見及研討結果參照)。
係以「犯罪前後行為人整體財產水準的增減」作為標準,應沒收犯罪行為人「取得時」所得之利益,其後該利益之減損或滅失,並不影響應沒收之範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
係以「犯罪前後行為人整體財產水準的增減」作為標準,應沒收犯罪行為人「取得時」所得之利益,其後該利益之減損或滅失,並不影響應沒收之範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
108年度台抗字第285號裁定意旨參照);且係指數罪中最後一個為事實審理諭知判決之法院,而非認各法院均為各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係以「犯罪前後行為人整體財產水準的增減」為標準,應沒收犯罪行為人「取得時」所得之利益,其後該利益之減損或滅失,並不影響應沒收之範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再關於終止並塗銷地上權登記之請求,與拆屋還地之請求,其訴訟目的相同,利益一致,故其訴訟標的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倘當事人就該合意管轄係排他的合意管轄或競合的合意管轄意思不明,宜解為排他之合意管轄(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2號研討結果參照)。
暨甫滿18歲、智識程度、經濟與生活狀況(參金訴卷第52頁審理筆錄所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及起訴書求刑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4號參照)。又法院為使遺產管理執行順利,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行墊付報酬。
開始清算程序,法院依消債條例第133條為不免責裁定之審查時,應以自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時起至裁定免責前之期間認定債務人有無薪資收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4號參照)。又法院為使遺產管理執行順利,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行墊付報酬。
是對簡易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縱未提出上訴理由,其上訴仍屬合法,二審法院仍應予以實體審理(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0號研討結果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