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研討結果可參。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研討結果可參。
故協商時所成立之條件依債務人之收入已發生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即屬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4號研討結果參照),且該情形須於法院就更生或
1第2項但書各款規定,應屬法律規定之法定效果,無庸當事人為任何聲明,縱有聲明,法院亦無庸於判決主文內諭知,僅於判決理由中說明已足(參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
告本案被訴之犯罪事實,故被害人等因遭詐騙而受有財產損害,該等損害即非本案犯罪事實所直接造成,該等受害人於法律上亦非屬本案之「被害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4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類想像競合之幫助犯一罪,與其後依詐欺集團之指示進而提領其他不同被害人之正犯行為,在被害人不同之犯罪情節下,允宜依被害人人數分論併罰,始為合理(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㈡、又洗錢防制法第25條沒收主體對象,不及於幫助、教唆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1號研討結果參照)。
並未嚴格限縮至僅得在實施逮捕之現場,如現場確有不能或難以實施搜索之必要情狀,由警員將車輛帶離至「最近」之警局實施附帶搜索,仍應認為該當即時性及具備現場之要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3年法律座談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4號審查意見參照)。
前述不受理情形應無爭議,並無再為合議審判之必要,為利訴訟經濟,仍應以簡式審判審理為宜,附此敘明(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8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付收受,不得於事後反於契約成立時之合意主張更高之勞動條件,如題旨勞動條件既未違反基本工資之規定,勞工自不得再行請求(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11月10日99年法律座談
與他方為裁判離婚之反請求,雖訴訟標的各別,惟均係就同一婚姻關係求為消滅之形成之訴,只要就判決離婚之事由有過失者,即不得依上開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與他方為裁判離婚之反請求,雖訴訟標的各別,惟均係就同一婚姻關係求為消滅之形成之訴,只要就判決離婚之事由有過失者,即不得依上開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探視子女執行事件,若執行名義所示債權人與子女會面交往地點,與債務人住所地非同一執行法院轄區時,應由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
條關於「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之規定,與同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之規定完全相同,故同法第13條有關管轄之規定,亦應為相同之解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
至於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因無言詞辯論,故其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至遲應於法院判決之前為之,方始合法(參照民國92年11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研討結論)
惟原告已表明欲分開計算裁判費(見本院卷第15-16頁),是林業署宜蘭分署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039元,陽管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94號裁定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該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既無欠缺,而到期日僅為相對應記載事項,如為不可能之日期,即屬到期日之欠缺,應視為無記載,以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視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7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第3項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復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
第3項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復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