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635號刑事判決
三、刑罰減輕事由:㈠被告始終否認犯行,無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刑規定之適用。
三、刑罰減輕事由:㈠被告始終否認犯行,無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刑規定之適用。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被告黃致豪、李冠學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於113年8月2日修正施行。
理由一、被告游士緯、王敏(下合稱被告)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嗣警方偵查李柏霖所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時,發現李柏霖遭騙匯款至郵政帳戶內,始循線查知上情(A2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閔凱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85、101、140號判決(110年度偵字第8376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原則,本案若有洗錢財物的沒收,自應適用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
五、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否認犯罪,自無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刑規定之適用。
因認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第1項之無正當理由提供三個以上帳戶罪嫌等語。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竹東簡字第110號原告周海娟被告馮暄閔(歿)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