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1575號刑事判決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三、經查,受刑人顏浿伃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及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
依該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為洗錢行為,構成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並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1年5月、1年9月、1年4月、1年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被告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竹簡字第129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3萬元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書
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至起訴意旨固認被告另涉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1款、第2款之期約對價交付3以上金融帳戶之罪嫌等語,惟增訂(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關於行政處罰及刑事處罰規定,
是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規定,被告所得科刑之最高度有期徒刑為6年11月、最低度有期徒刑為1月;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51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林丞軒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對於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4年度執字第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
二、按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訴字第1241號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翰諹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幫助犯洗錢防制法(修正前)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分別經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693號原告李秉洋被告蔡文斌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384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