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741號刑事判決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㈡抗告人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35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1年內向被害人支付新臺幣(下同)8萬9,970元,已於民國11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被告葉承融就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幫助洗錢罪。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㈢綜上,參酌受刑人如附表共22罪所示有期徒刑部分之總刑期為有期徒刑22年4月,執行刑總和有期徒刑17年8月,暨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屬洗錢防制法犯罪、附表編號2至4均屬詐
五、經查:㈠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刑事庭114年度金簡字第675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卷證光碟(下稱系爭刑案光碟,見本院卷末證物袋),核閱原告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截圖、轉帳成功截圖
五、經查:㈠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刑事庭114年度簡字第3697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卷證光碟(下稱系爭刑案光碟,見本院卷末證物袋),核閱原告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
民國115年5月4日書記官鍾佩芳附表:受刑人彭信翔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交通過失傷害妨害秩序洗錢防制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鳳簡字第896號原告蔡玉靜被告簡彣如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02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被告再將所收取贓款層層轉交該集團不詳上游成員,致其受有100萬元損害之事實,經刑事一審判決認定被告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違反洗錢防制法
二、查受刑人阮崇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妨害自由、洗錢防制法等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前所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578號原告巫秀鳳訴訟代理人蔡昆旭被告簡嘉玲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另被告本案洗錢未遂犯行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減刑規定(不重複減輕)。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㈡又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就其所涉洗錢犯行均坦承不諱,被告並未繳回犯罪所得,業如前述,亦無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115年度南簡字第299號原告王語莉被告黃正仁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