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4163號刑事判決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韻筑因詐欺、洗錢防制法及侵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1年7月及有期徒刑2年8月(聲請書誤載為2月8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正松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聲請書漏載第50條第1項第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原訴緝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育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㈢末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⒉洗錢防制法部分: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之部分條文已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8月2日施行,而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犯行,另無證據證明被告就此部分犯行有取得任何報酬或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5年度士小字第301號原告翁鎧勳被告蔡明錡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呂佳蓉相對人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代表人辜欽祥上列當事人間洗錢防制法事件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㈢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