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1443號刑事判決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士彬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士彬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
二、經查,原告於本院刑事庭114年度金訴字第96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事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略係主張因被告之詐騙行為致其受有損害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郁展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民國115年7月20日附表:受刑人賴英彰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聲請意旨有誤部分逕予修正)編號12罪名竊盜洗錢防制法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琝媃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張琝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
四、經查:(一)被告黃凱鈞、黃俊傑及鄭宇浩等人先前因多次參與詐騙集團之詐欺犯行,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金訴字第65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誌紘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三、經查:㈠被告本案被訴如附表編號1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嫌,係因告訴人詹勳總受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詐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洗錢防制法第19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2罪,編號1所示之罪犯罪類型為洗錢防制法,與附表編號2所犯之妨害秩序之犯罪類型,罪名不同,法益侵害之罪質亦不同,並無前述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士簡字第623號原告梁榮良被告黃尚鑄上列當事人間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988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2項第3款之非法募集有價證券罪、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洗錢防制法第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或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洗錢防制法第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055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盈彤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5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隱匿特定犯罪所得等罪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