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聲字第2088號刑事判決
三、經查:(一)被告前因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經檢察官提
三、經查:(一)被告前因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經檢察官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士簡字第597號原告王思萍被告冼連芬訴訟代理人潘東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審簡字第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四、被告王力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
四、被告王力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峻傑因犯洗錢防制法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708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莊巧鈴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對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5年度執字第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該案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4年度上職議字第2808號處分書認該緩起訴處分應予維持而於114年3月31日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14年3月27日起至115年3月26日止;復被告另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且施用毒品之犯行,在本質上乃屬戕害自身身心健康之行為,並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並考量被告前有違反洗錢防制法
三、本院之判斷:(一)經查:上揭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已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金訴字第1861號判決認定被告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此有該判決書存卷可憑(
本院得心證的理由:㈠原告主張被告提供系爭帳戶金融資料供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致原告受有損害,被告之上開犯行,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5年度簡字第543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本院得心證的理由:㈠原告主張被告提供系爭帳戶金融資料供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致原告受有損害,被告之上開犯行,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5年度簡字第441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
、案發現場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告等附卷可稽,被告復於警詢及原審自白犯行,因而論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被告前因竊盜、偽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華民國115年7月20日附表:受刑人劉正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編號123罪名搶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洗錢防制法
㈡經查,被告因提供上開帳戶予本件詐欺集團,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固均經檢察官偵查後認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此有本案偵查不起訴處分書可稽(見本院卷第
再被告蔡政益就所涉銀行法之背信及洗錢防制法之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來源等罪,犯意各別,行為亦殊,罪名互異,應分論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