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易字第735、745、824、846號刑事判決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竊盜罪(附表貳編號1)、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附表貳編號2)、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附表貳編號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竊盜罪(附表貳編號1)、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附表貳編號2)、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附表貳編號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竊盜罪(附表貳編號1)、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附表貳編號2)、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附表貳編號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竊盜罪(附表貳編號1)、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附表貳編號2)、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附表貳編號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竊盜罪(附表貳編號1)、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附表貳編號2)、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附表貳編號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朱佩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3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隋媛慧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2一、㈡黃偉倫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一、㈢黃偉倫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葉泰良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告所竊得之財物價值不高,及其竊盜之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核被告楊新春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吳坤龍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核被告楊新春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核被告呂建明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犯後態度部分,被告坦承全部竊盜行為,自當有利被告考量,以利更生。
又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