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1978號刑事判決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15年7月21日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詐欺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15年7月21日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詐欺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
被告與持此等兇器之乙、丙、丁3人分工完成遂行竊盜本案電纜之犯行,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結夥3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
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42號聲請人即被告葉騰方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連嘉仁因竊盜案件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6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05570號函核准假釋
至報告意旨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乙節。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佳慶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
因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2407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⑽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上易字第86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⑾因竊盜案件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吳宗民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2.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38號竊盜等案,38件竊盜罪各判有期徒刑4月,合計有期徒刑12年8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蘇家驊年籍住居詳卷張珠年籍住居詳卷吳正和年籍住居詳卷洪埘瑀年籍住居詳卷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等竊盜等案件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仁因犯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5年度斗小字第221號原告白忠朋被告陳志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520號、第976號)
事實及理由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5月7日下午2時28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巷0號0樓伊之租屋處,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以不詳工具破壞該處大門門鎖後
四、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有該案號之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
(應附繕本)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15年7月21日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搶奪侵入住宅竊盜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審簡字第1937號判決判處罰金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則告訴及報告意旨認為被告係涉犯竊盜罪嫌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中簡字第17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雲傑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14日所為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中簡字第17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雲傑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14日所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