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聲保字第314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31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國基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31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國基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二、查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並有起訴書所載之各項證據在卷可證,涉犯攜帶兇器竊盜罪、妨害往來公眾安全罪、過失傷害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68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文宗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15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凱浩(下稱受刑人)因竊盜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
㈤、被告就上開普通竊盜、詐欺取財之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陳佑誠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41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定紘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
經查,被告就原判決附表編號1所示犯行,因員警追查竊盜案件時,發現被告騎乘失竊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為警攔查後,被告主動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復傑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耀文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緝字第14號原告王平偉即佑陽工程行被告劉正坤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5年度斗小字第222號原告陳森霖被告林昆賢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705號),原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姚隆凱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理由一、本案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逸如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57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國志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7日所為之裁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康建文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之裁判在卷可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708號陳報人被告黃敬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裁定羈押,陳報人於民國115年7月18日先行對被告為束縛身體之處分
本院綜合斟酌受刑人所犯分別為加重竊盜、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罪名、罪質不同,犯罪時間為民國113年6月、同年8月,並考量其犯罪情節、侵害法益程度、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
三、經查,受刑人潘俊文犯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