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中簡字第1722號刑事判決
二、核被告廖月美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核被告廖月美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㈢累犯加重之說明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簡字第5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於同年間因加重竊盜未遂、加重竊盜既遂等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嫌。
是核被告如附件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窗戶竊盜罪。
「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
③被告現因涉犯殺人未遂、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凶器犯妨害秩序、販賣第二級毒品、竊盜等案件繫屬他院審理中,又陸續因不能安全駕駛、竊盜、詐欺等案件遭判刑待執行。
居苗栗縣○○市○○里00○00號(指定送達地址)(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
㈡惟按刑法上之竊盜罪,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取他人所有物,為其成立要件,否則縱係客觀上有誤取他人之物之事實,然若因主觀上並無不法所有之竊盜意圖,亦不能構成竊盜罪
中華民國115年7月22日書記官林玫熹附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278號),本院判決如下:主文黃致翔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原審主文)2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王祥榮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書記官黃琇蔓中華民國115年7月22日【附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毀損他人物品宣告刑罰金新臺幣2,000元【竊盜共8罪】:
二、核被告田諭軒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5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宥呈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1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為智被告全瑋涵指定辯護人黃梓翔約聘辯護人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行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7年8月2日送監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簡上字第64號被告即上訴人林歆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14年度簡字第3383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2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貴美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