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第116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66號原告龔峯巨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志強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66號原告龔峯巨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志強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115年度家財訴字第36號原告A01被告A0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為因財產權起訴之事件
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
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四、量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以販賣機上盒之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視聽著作財產權,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及影視相關產業之發展,行為殊屬不該。
次按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施行之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
理由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理由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理由一、按因財產權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理由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理由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理由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1,876,481元115年5月31日115年6月30日(31/365)5%7,969元附錄: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分類訴訟標的金額級距聲請費財產權
又因財產權關係為非訟事件聲請者,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及第26條第1項規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徵收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
機車維修費用23,200元及精工手錶受損之損害40,000元,合計63,200元,乃因車禍所生人身以外之財產損害,非屬被告被訴過失傷害犯罪事實所生損害,是原告請求上開財產權所
聲明㈢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由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及所提證據資料,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尚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按同法第
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所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997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另按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理由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末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㈠未滿十萬元者,七百五十元;㈡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五百元
又修復漏水之訴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所受利益即修繕漏水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準,故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價額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