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5年度竹北簡字第336號民事判決
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上開【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自出廠日107年2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
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上開【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自出廠日107年2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
影響,於飲酒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3毫克,猶貿然駕駛微型電動三輪車上路,枉顧自身及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復參酌被告於案發前飲用之酒類為米酒、於本案發生車禍肇事幸無人傷亡
(四)受刑人雖陳稱:因父親於112年2月24日驟然辭世,為處理喪葬事宜與安撫家屬情緒已身心俱疲,隨後亦因車禍事故致行動不便,客觀上已有前往指定場所執行勞務困難,復
違反上開規定,貿然超速而跨越分向限制線駛入對向車道,致與高○傑所駕駛之車輛與發生碰撞,並使告訴人高○傑、彭○淳、高○婷受有事實欄所載之傷勢,足見被告就本案車禍之發
㈡爰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貨車參與道路交通,本應小心謹慎以維自身及他人之安全,竟因如起訴書所載之過失,肇致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造成告訴人呂政和受有如起訴書所載之傷害,實有不該
通工具之程度,竟基於公共危險之犯意,於不詳時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於114年2月25日凌晨1時27分許,行經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前,發生車禍
就醫學上而言,手腕之三角韌帶(軟骨)破裂臨床可能之致病原因包含外力受傷,故依張君之就醫時序評估,尚無法完全排除該傷勢與112年12月9日之車禍外力事件間之關聯。」
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目的、迄今未能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所竊財物價值、素行暨被告於警詢及本院自述之智識程度、從事板模、裝潢、油漆、水泥工等工作、自陳車禍
審酌被告於本件事故發生時駕駛執照經吊銷,仍駕駛自用小客車於道路上,又本應注意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應遵守燈光號誌,不得違反號誌管制行駛,竟疏未注意上開事項,貿然闖紅燈,致發生本件車禍而造
㈢爰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參與道路交通,本應小心謹慎以維自身及他人之安全,竟因如起訴書所載之過失,肇致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造成告訴人受有如起訴書所載之傷害,實有不該,
Cartier原廠本身對該戒指之終身維修次數上限僅有3次,本次受損程度即使維修,也無法回到車禍前原始狀況。
爰審酌被告林吳達未遵守前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揭載之駕駛人義務,因之造成本件車禍事故,導致告訴人黃榮華受有上開事實欄揭載之傷害,蒙受身、心痛苦,所為實有不該,被告於犯後又未能與告訴人方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劉湘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其坦承於上開時、地,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與告訴人陳壁昇之機車發生車禍,並致告訴人陳壁昇、林幸儀受傷之事實
車因駕駛不慎而與原告駕駛之B車發生碰撞等情,有國道公路警察局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圖、初步分析研判表、談話紀錄表可憑(見本院卷第54至64頁),被告陳科鳴就其於本件車禍有
2.110年4月15日12時21分許查詢時間2:協助強制就醫(保全李訓村/0000000000/Z000000000/560812),處理為民服務、車禍1件。
查許○○○於系爭車禍發生前仍有從事部分務農工作及相關收入,因系爭車禍所致系爭傷害而失智,日常生活事務均需由他人照料,為原審確定之事實,似見許○○○原可實際從事部分務農工作
查訴外人蘇芳旭駕駛其所有之系爭車輛發生本件車禍具有過失,應負30%之過失責任,被告就本件車禍應負70%之過失責任,已如前述。
兩造於前揭時、地發生系爭車禍,被上訴人因系爭車禍受有系爭傷害,且上訴人就系爭車禍之發生,有疏未注意行至設有閃光紅燈號誌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讓幹線道車先行,
,被告就本件車禍應負全部過失責任,堪以認定。
又其中110年7月17日之車禍,兩造與車禍之他方當事人成立和解,兩造賠償該他方當事人1,000元,該他方當事人賠償兩造1,500元;111年9月29日之車禍,兩造與車禍之他方當事人成立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