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793號刑事判決
我聽到我就怕了等語(偵卷第147-148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是A09打電話問我是否要談車禍和解之事,我就跟我兒子到上詮汽車公司。
我聽到我就怕了等語(偵卷第147-148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是A09打電話問我是否要談車禍和解之事,我就跟我兒子到上詮汽車公司。
查原告因本件車禍而受有身體上之傷害,其精神上自亦受有相當之痛苦,應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000-0000號車輛,行駛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停車場時,過失撞擊訴外人金楨美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下稱系爭車輛),導致系爭車輛受損(下稱系爭車禍
又告訴人所受之傷害確實因本件車禍所致,故被告之過失駕車行為與告訴人所受傷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前開所辯,尚不足採信,其罪嫌洵堪認定。
㈡原告因系爭車禍事故支出費用及為以下請求:⒈醫療費含救護車費用:491,579元。
是原告主張被告就本件車禍所致系爭車輛受損,應負過失侵權行為賠償責任,核屬有據。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②本件車禍肇事責任之研判意見。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被告停放貨車之現場情狀及被告就本件車禍確有過失之事實。5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一般診斷書。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有如犯罪事實所載傷害之事實。
㈢否認本件車禍事故原告與有過失,縱認原告與有過失,被告為肇事主因應負7成肇事責任。原告已領取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59,625元。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車上路時,本應注意前揭注意義務,以避免危險之發生,而被告竟疏於注意,因而肇致本案車禍,所為誠屬不應該;另考量告訴人所受傷勢,及其就本案車禍
5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中文診斷證明書證明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有傷害之事實。二、核被告洪竟祺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㈢本件車禍事故起因係被上訴人行經交岔路口未禮讓上訴人之幹線道車輛先行,致生本件車禍事故,而上訴人行經該路口時,亦未注意減速慢行做隨時停車之準備,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花東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亦認為
⒋至被告雖請求將本案送車禍鑑定以釐清肇事責任等語(見簡上卷第45頁)。
00車輛,行經高雄市○○區○道0號346公里300公尺南側向中線時,過失碰撞訴外人周怡君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下稱系爭車輛),導致系爭車輛受損(下稱系爭車禍
4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告訴人王宣涵因本件車禍事故受有傷害之事實。
,顯然於量刑時已將告訴人對於本件車禍與有過失之情節予以充分評價,自無被告指摘評價不足之違失。
被告則以本件車禍主因在於訴外人全治民超速行駛所致,且被告車輛亦因本件事故支出修復費用84,830元,若原告執意訴訟,被告亦將起訴請求原告賠償等語,資為抗辯。
2.被告與告訴人於上開時地發生車禍,被告未依標字「慢」減速慢行為肇事原因,佐證被告就本案車禍有過失之事實。
事實及理由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4年3月31日8時25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計程車,因過失發生車禍,撞擊路旁原告所有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店面(下稱系爭店面
至告訴人就本案車禍亦有過失,然此僅係量刑斟酌因素,不影響被告所負刑事責任,自無從因此免除被告應負之過失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