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精神慰撫金部分,伊屬經濟弱勢,而被上訴人因系爭車禍所受傷害並非嚴重,且被上訴人亦未因系爭車禍而無工作收入,請予以酌減等語,資為抗辯。
精神慰撫金部分,伊屬經濟弱勢,而被上訴人因系爭車禍所受傷害並非嚴重,且被上訴人亦未因系爭車禍而無工作收入,請予以酌減等語,資為抗辯。
(三)參被告提出之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被告係於108年3月16日因發生車禍而受有傷害,是被告所辯其因重大車禍
經警方接獲上開車禍之通報,到場處理後,循線追查,始查知上情。二、案經陳一鳴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且就診科目與車禍受傷部位相關聯,並須持續進行復健,堪認與原告系爭事故傷勢有關。
再審酌被告之過失情節,並因此發生車禍,致告訴人受有如起訴書所載之重傷害;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因賠償金額與告訴人意見不一致,致未能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賠償告訴人損失,
訴人余○○所騎乘之上開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而受傷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之犯行,辯稱略以:是告訴人突然在路口煞停,導致我來不及反應而發生本案車禍
證明本件車禍之經過。6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114年6月2日竹監鑑字第114083017號函暨新竹區監理所竹苗區行車事故鑑定會(竹苗區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1份。
於103年伊出車禍,當時被告還沒有搬走。
又系爭車輛雖已全損報廢,惟其殘體仍有12,000元之價值,此部分亦有中華民國廢機動車輛資源回收協會出具之證明書為參,經扣除上開殘體價值後,系爭車輛因本件車禍事故所受之損失
證明本案車禍之發生經過及現場情狀。四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告訴人因本案事故而受有前揭傷害之事實。
二、黄承宗明知其已因車禍肇事,致對方車輛失控撞車,顯有受傷之情形,竟未於車禍發生後留待於現場,提供傷者必要之救助及照顧,反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逕自駕車逃逸。
㈡又被告於本件車禍肇事後,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查知犯人前,即向到現場處理事故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交通分隊警員坦承肇事,進而接受審判等情,有卷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自出廠日即民國108年1月,迄本件車禍發生即
(二)針對被害人所受之前揭車禍之肇事因素,鑑定報告漏未斟酌上開被告有無超速、未注意前方、未禮讓行人之肇事原因,聲請再議囑託中央警察大學鑑識科學研究委員會、逢
4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5現場及車損照片共23張、監視畫面截圖4張6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7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1紙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傷害之事實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參與道路交通,本應小心謹慎以維護自身及他人之生命身體安全,竟因如起訴書所載之過失,肇致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參與道路交通,本應小心謹慎以維護自身及他人之生命身體安全,竟因如起訴書所載之過失,肇致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造成告訴人受有如起訴書所載之傷害
洪宗富於車禍發生後,犯罪未被發覺前,在現場等候,並於警方到場時,自首而受裁判。二、案經劉建豪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⑵被告於車禍發生後,未留置現場查看告訴人傷勢、亦未報警、即時救護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隨即騎車逃離現場之事實。⑶被告之駕駛執照業經註銷之事實。
四、聽力障礙是否與車禍有關則無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