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5年度交上訴字第1367號刑事判決
過失傷害罪部分不得上訴。
過失傷害罪部分不得上訴。
,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賠償,告訴人並未對被告提出過失傷害告訴(見114偵8943號卷第35頁訊問筆錄),以及行為後程序中被告所呈現的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壢簡附民字第57號原告林晏被告陳芸楷上列被告陳芸楷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壢簡字第833號),經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146號原告賴沛丞被告鄭葦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附民字第495號原告陳聖元被告張鈞評進發資源回收行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
五、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五、論罪科刑之簡要說明: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29號原告林于竣訴訟代理人陳世昕律師被告楊文琴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669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謝永堃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111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同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交簡字第77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睿軒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所為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交上易字第90號上訴人即被告蕭卉甯選任辯護人陳世煌律師洪宗軒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
五、論罪科刑及駁回上訴之理由: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
陳錫章明知係吳昀蓁駕車肇事使人受傷,有涉犯過失傷害罪之嫌,竟意圖使吳昀蓁隱避、脫免刑事罪責,並基於頂替之犯意,於同日11時29分許,向到場處理警員陳稱為本案汽車駕駛人而頂替之
二、被告答辯要旨:被告郭榮輝正常行駛,起步時前方剛好有摩托車急速倒退,被告郭榮輝馬上踩煞車,沒有急煞,否認其駕駛行為有過失,且被告郭榮輝所涉過失傷害案件,已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交簡上字第45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映廷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
本件原告主張其因被告過失傷害行為受有系爭傷害,據其提出起診斷證明書可稽(本院卷頁57)可按,且被告未到庭或以書狀作何爭執;而被告上開過失傷害致原告受有系爭傷害之行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自字第76號聲請人林德川(住居詳卷)被告陳宗澤(年籍住址詳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
二、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部分:㈠被告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於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原告因被告之過失傷害行為受有前揭傷害,原告依據民法第19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即屬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