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58號刑事判決
白信東白靖妤白羽彤共同送達代收人江庭慧被告張永譽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
白信東白靖妤白羽彤共同送達代收人江庭慧被告張永譽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吊銷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
參、論罪科刑部分: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同法第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又犯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註銷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註銷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並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陳庠宇未就過失傷害部分提起告訴。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1行「傍晚」應補充為「17時10分許」,以及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時之自白(見審交訴卷第58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過失傷害部分已撤回告訴
歐斯陸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建雅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徒刑【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有期徒刑2年6月、交通過失傷害有期徒刑4月】,並經本院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對向行經該處,蔡凡潔為了閃避陳俊廷所駕駛之車輛,即向右閃避,蔡凡潔因而重心不穩人車倒地,受有雙腳擦挫傷、左手擦傷瘀青、肋骨輕微骨折等傷害(過失傷害罪部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12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林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二、原判決以被告本件過失傷害罪犯行,罪證明確,因予適用刑法第284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前段等規定,並審酌被告係因其女遭告訴人飼養之該犬
二、本件原告於本院刑事庭114年度桃交簡字第2079號過失傷害案件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嗣經裁定移送前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024號聲請人即被告葉啟祥住○○市○○區○○街000號3樓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黃聰霖(下稱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116號判決有罪確定(下稱原確定判決)。
年度醫上易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陳茂俊選任辯護人張志全律師蘇家玄律師陳尹章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
二、訊據被告否認有何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犯行,辯稱:甲車不是我的,告訴人發生車禍時,我沒有機車,沒有騎甲車行經車禍現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115年度中簡字第2388號原告楊東宸被告蔡思源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嗣於同日7時許,陳宇軒行經高雄市○○區○○○○○0號燈桿前時,因不勝酒力而不慎開車撞擊適於該路段之用路人陳佑善、洪天民、洪劉玉蜜、洪郭秀月(所涉之過失傷害罪嫌,未據告訴
111年3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10號112年8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10號112年9月11日嘉義地檢115年度執緝字第224號7交通過失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