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334號民事判決
年度上易字第334號上訴人吳金條訴訟代理人劉哲宏律師吳昌坪律師被上訴人吳秋源訴訟代理人孟士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年度上易字第334號上訴人吳金條訴訟代理人劉哲宏律師吳昌坪律師被上訴人吳秋源訴訟代理人孟士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暨自民國114年10月15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2,000元。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經查,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39號遷讓房屋事件,其訴訟標的涉及本件分割遺產範圍,乃本件當事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內容之先決問題。
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並未提出門牌號碼「新竹市○○街000巷0○0號」房屋稅籍資料,使本院無法核定訴之聲明請求遷讓房屋之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就遷讓房屋聲明部分,就系爭房屋課稅現值和起訴前之不當得利併計之訴訟標的價額為716,800元,訴訟標的價額合計12,716,800元,應繳納142,436元,原告先已繳納9,040元裁判費,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遷讓房屋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746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寶雲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9,152元,並自民國114年12月20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空白)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桃簡字第517號原告黃林阿環被告魏雪梅(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一、原告之訴駁回
115年度司聲字第146號聲請人姜碧玉林子芸相對人常克煌韓佩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1686號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聲請人業已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系爭執行事件無視伊為共有人身分,逕自要求伊騰空遷讓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43號原告謝水木被告吳秉錕廖語喬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秉錕等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桃補字第253號原告薛豐政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岱螢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桃補字第197號原告詹素杏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雅婷、李家華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中簡字第3760號上訴人即原告郭妃紜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恩宏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1號上訴人金豪麗旅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雪瑜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1號上訴人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陳瀧藏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㈡原告主張被告2人於強制執行遷讓房屋過程中,未依執行法院命令依據法定程序處理處置原告所有之系爭物品,應負侵權行為、委任或寄託之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責任等節,為被告所否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北簡字第5083號原告林吉雄訴訟代理人盧國勳律師複代理人石振勛律師被告周美園上列兩造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又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房屋之價額為準,其附帶請求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計其價額。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207號抗告人梅峯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蔡劉秀琴間請求遷讓房屋等聲請訴訟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