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簡字第1912號民事判決
告盧建霖訴訟代理人凌正峰律師被告陳紹忠訴訟代理人林佳誼鄭植元律師王又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告盧建霖訴訟代理人凌正峰律師被告陳紹忠訴訟代理人林佳誼鄭植元律師王又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達安開發有限公司兼上3人法定代理人張堂麟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賴芳玉律師李威忠律師謝宗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北簡字第10206號原告劉大衛訴訟代理人姚郁珊被告龎心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
114年度訴字第3224號原告傅金孝訴訟代理人黃冠嘉律師被告黃千妮傅嘉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惟查,朱哲慧之配偶林英哲與驅勢公司負責人鄭志鵬於商談何時遷讓房屋時,林英哲於LINE對話中自稱:「太太已回日本,爰違約金的部分,就不懲罰了,只依租金1倍照付即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簡上字第73號上訴人陳嘉仁訴訟代理人趙澤維律師被上訴人陳秀惠訴訟代理人吳偉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年度上易字第334號上訴人吳金條訴訟代理人劉哲宏律師吳昌坪律師被上訴人吳秋源訴訟代理人孟士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暨自民國114年10月15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2,000元。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經查,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39號遷讓房屋事件,其訴訟標的涉及本件分割遺產範圍,乃本件當事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內容之先決問題。
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並未提出門牌號碼「新竹市○○街000巷0○0號」房屋稅籍資料,使本院無法核定訴之聲明請求遷讓房屋之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就遷讓房屋聲明部分,就系爭房屋課稅現值和起訴前之不當得利併計之訴訟標的價額為716,800元,訴訟標的價額合計12,716,800元,應繳納142,436元,原告先已繳納9,040元裁判費,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遷讓房屋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746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寶雲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9,152元,並自民國114年12月20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空白)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桃簡字第517號原告黃林阿環被告魏雪梅(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一、原告之訴駁回
115年度司聲字第146號聲請人姜碧玉林子芸相對人常克煌韓佩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1686號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聲請人業已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系爭執行事件無視伊為共有人身分,逕自要求伊騰空遷讓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43號原告謝水木被告吳秉錕廖語喬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秉錕等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桃補字第253號原告薛豐政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岱螢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桃補字第197號原告詹素杏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雅婷、李家華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中簡字第3760號上訴人即原告郭妃紜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恩宏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