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9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96號原告吳逸彬被告陳泆希訴訟代理人范仲良律師被告楊茂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96號原告吳逸彬被告陳泆希訴訟代理人范仲良律師被告楊茂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969號原告蔡昀靜被告許惠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
,被上訴人仍無權占用系爭房地,並受有上訴人交付32萬元之利益而無法律上原因,依民法第470條、第472條、第767條第1項、第597條及第179條規定,請求上訴人遷讓房屋及
上訴人王熙瑛胡容銜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方文献律師被上訴人張駿顥訴訟代理人陳柏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034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4日判決,上訴人於115年6月26日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之訴駁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南簡字第1665號上訴人即被告王宗淋被上訴人即原告張梅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補字第1625號原告廖士涵訴訟代理人郁旭華律師被告廖本盛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北簡字第5661號原告紀秀麗被告楊玉娟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二、異議意旨略以:兩造間曾有遷讓房屋之爭議,本院桃園簡易庭以106年度桃簡字第1345號判決主文第二項命異議人應給付相對人新臺幣(下同)212,200元,及自107年6月16日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228號原告任祖平被告鍾維瀚張秀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745號原告便利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芳志被告廖吟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簡字第1389號原告劉純鳳被告曾秀容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廖少宏廖昱茹共同訴訟代理人廖希文律師複代理人張裕芷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廖泰椲等人間就遷讓房屋等事件提起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壢簡字第2270號上訴人即被告葉爾增被上訴人即原告郭馨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中補字第2823號原告張吉志訴訟代理人張喬峰被告杜奕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614號原告遠雄達利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高任頡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美麗、黃柏崴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告郭清煌被告姚旭昇張光憲郭美杏郭添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又按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或遷讓房屋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或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原告林國雄訴訟代理人張家豪律師被告萬建林志勳兼共同訴訟代理人林裕隆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