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637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637號原告林銀治訴訟代理人游玉招律師被告孟華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637號原告林銀治訴訟代理人游玉招律師被告孟華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
,上開民事判決並於115年2月24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114年度訴字第1274號遷讓房屋等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969號反訴原告即被告許惠慧反訴被告即原告蔡昀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中補字第2699號原告陳春蘭訴訟代理人張少柏被告張濬宸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9號原告閻心鑲訴訟代理人周耿慶律師被告張大用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潮簡字第347號原告陳政霆被告翁卉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
115年度新簡字第360號原告楊育坤被告蘇彥同吳姉倚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新簡字第360號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補字第752號原告王鐘源訴訟代理人蔡佩純被告李昱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或遷讓房屋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或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32號原告劉書婷訴訟代理人張子特律師被告廖國良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陳亮妤律師被告黃重源周子櫻黃崴靖黃堃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607號原告林黃蕊訴訟代理人林怡慧被告謝菱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
訴訟代理人蔡憶鈴律師被上訴人江彩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以保障債務人,而所謂「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非適當」,係指執行法院若繼續執行,對債務人顯然過苛或有背公序良俗或難於執行等情形而言,例如於債務人家有婚嫁之日或舉辦喪葬之際,為遷讓房屋之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085號原告楊佩靜訴訟代理人陳廷瑋律師被告郭美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原告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法定代理人鄭德發訴訟代理人溫藝玲律師被告高偉龍林余鍵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㈢被告3人辯稱:渠等於113年6月1日已搬離系爭房屋等情,為原告所不爭執,因被告3人已遷離且將系爭房屋返還原告,原告於遷讓房屋並無權利保護必要,遷讓房屋之請求應予駁回,先予說明
告江俊德訴訟代理人陳奐均律師張立業律師複代理人陳鴻毅律師被告吳佩珍訴訟代理人黃靖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三)本件原告僅訴請被告返還土地,就地上建物原告稱「房屋是原告自己蓋的,是違建,原告會自行拆除,請求對方遷移即可(按原告聲明未請求遷讓房屋),沒有要請求拆屋
訴訟代理人周仲鼎律師複代理人黃家和律師張茗翔律師被告林宥均陳佳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