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中交簡字第815號刑事判決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2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刑案現場測繪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黎明派出所酒駕源頭管制分析表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2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刑案現場測繪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黎明派出所酒駕源頭管制分析表
理由一、訊據被告蔡明桂否認有何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行,並辯稱:我沒有酒駕,我的酒精測試數值正常等語,經查:㈠被告於115年2月28日23時30分許,騎乘未懸掛車牌號碼
路公共安全已生顯著之危險;尤其近來大眾傳播媒體對於酒後駕車肇事行為密集披露報導,社會輿論亦湧現嚴加究責之檢討聲浪,政府部門更為此屢屢倡議提高酒後駕車刑責及行政罰鍰上限,被告猶對禁絕酒駕之三令五申視若無睹
是因刑法第185條之3已就行為人之酒駕行為已予處罰,故就其過失傷害部分即不再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其「酒醉駕車」加重其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請審酌被告曾有7次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前科,旋再犯本次酒駕犯行,顯見其守法意識薄弱,漠視其他用路人之安全,所為危險性甚高,並有再犯之虞,請從重量處有期徒刑1年,以資矯正
,顯然並未因前次酒駕案件之偵查、審判論罪科刑及執行程序而有所警惕,法敵對意識高昂,而我國司法判決量刑過輕長期為人所詬病,酒駕零容忍為我國全體人民之共識,飲酒後不得駕車應為基本理念
,顯然並未因前3次酒駕案件之偵查、審判論罪科刑及執行程序而有所警惕,法敵對意識高昂,而我國司法判決量刑過輕長期為人所詬病,酒駕零容忍為我國全體人民之共識,飲酒後不得駕
,為累犯;惟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院審酌被告前案所為酒駕犯行,與本案所犯竊盜罪,罪質不同,侵害法益有別,犯行之間亦不具任何關連性,難認被告於受上開案件處罰後再犯本案
,本次係屬酒駕初犯,素行尚可,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且考量本案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普通重型機車,客觀上對於用路人所生之危害性,較汽車、貨車、聯結車等稍輕,兼衡其學歷
三、爰審酌酒駕之危害及酒後不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觀念,已透過學校教育、政令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介紹傳達各界週知多年,亦為普世之價值,被告對於酒駕之危險性,應有相當之認識
三、爰審酌酒駕之危害及酒後不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觀念,已透過學校教育、政令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介紹傳達各界週知多年,亦為普世之價值,被告對於酒駕之危險性,應有相當之認識
議人固有施用毒品後駕車之犯行,惟係因違規停車為警盤查,並無發生交通事故,或異常駕駛行為,更無因此妨害公務,且聲明異議人先前未曾犯刑法第185條之1第1項之罪,聲明異議人如係酒駕
傳達各界周知,可認被告對酒駕之風險與危害當已有相當程度之認識。
惟考量被告本次為酒駕初犯,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
車輛調度費及營業損失等費用;嗣被告蘇宸萱將系爭車輛交予被告黃偉傑使用,被告黃偉傑並於同日上午6時50分許,駕駛系爭車輛行經桃園市龜山區振興路與西勢湖路口處,因酒駕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國內近年來發生多起酒駕肇事而造成重大傷亡之交通事故,政府已一再宣導酒後不得駕車之規定,被告無視於自己及其他不特定人之生命、身體安全,為圖方便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國內近年來發生多起酒駕肇事而造成重大傷亡之交通事故,政府已一再宣導酒後不得駕車之規定,被告無視於自己及其他不特定人之生命、身體安全,為圖方便
桃園地檢署義務勞務行政說明會通知單、桃園地檢署義務勞務受處分人報到通知單、桃園地檢署辦理社區處遇義務勞務工作日誌、緩刑附條件義務勞務執行手冊、桃園地檢署觀護輔導紀要、115年度法治(酒駕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國內近年來發生多起酒駕肇事而造成重大傷亡之交通事故,政府已一再宣導酒後不得駕車之規定,被告無視於自己及其他不特定人之生命、身體安全,為圖方便
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仍心存僥倖,罔顧公眾安全,而於服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84毫克,顯然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且其駕照已因酒駕遭吊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