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交簡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自己可以事先要求自己不喝酒駕車,不必等事後警方發現自己渾身散發酒味,才苦苦求別人原諒,這時候,才發現自己上開所做所為是那麼可笑之不值得,且走不進的監獄世界就不要硬擠了
,自己可以事先要求自己不喝酒駕車,不必等事後警方發現自己渾身散發酒味,才苦苦求別人原諒,這時候,才發現自己上開所做所為是那麼可笑之不值得,且走不進的監獄世界就不要硬擠了
所幸未因此造成人員傷亡,然被告所為顯然漠視公眾生命財產安全,誠屬不該,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另參酌其經濟狀況、教育程度、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17毫克及前曾有酒駕之前科紀錄等一切
所幸未因此造成人員傷亡,然被告所為顯然漠視公眾生命財產安全,誠屬不該,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另參酌其經濟狀況、教育程度、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11毫克及前曾有酒駕之前科紀錄等一切
,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審酌是否屬於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所定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情形,而不准易科罰金:「1.酒駕犯罪經查獲3犯(含)以上者。
犯罪事實及理由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6行關於「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之記載,應補充為「隨即無照(駕照已因酒駕而註銷)騎乘車牌號碼
係分別於112年11月11日、113年4月18日為之,時間相距不遠,顯然受刑人在112年11月11日遭查獲後,全未心生警惕並以用路人之安全為念,方致於短短5個月左右2度為酒駕犯行
,經警攔查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不僅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見悔意,並考量被告為酒駕初犯
猶率然無照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漠視公權力及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經警測得每公升0.40毫克之吐氣酒精濃度值,所為實不足取;惟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本案為其酒駕初犯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駕車為極度危險之行為,對於駕駛人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之生命、身體、財產均生重大危害,竟仍率爾於酒後駕車上路,自有不當;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本案係初犯酒駕案件
住身心科病房,3月21日至4月3日再度出現幻想症狀,近期因案家經濟不彰、案父母關係不和致案母無穩定就醫,亦無動力工作;㈡案父平均每月花費飲酒、抽菸約上萬元,近期因酒駕被抓
形下,仍貿然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不僅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應予非難;並審酌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本次係其酒駕初犯
其竟無視於此,在酒測值達每公升1.36毫克之情形下,仍率爾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並業已肇事發生實害,所為非是;並審酌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本次係其酒駕初犯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駕車為極度危險之行為,對於駕駛人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之生命、身體、財產均生重大危害,竟仍率爾於酒後駕車上路,自有不當;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本案係初犯酒駕案件
四、被告答辯及聲明:㈠、答辯要旨:舉發機關員警於上開時、地擔服取締酒駕專案執法勤務,見原告面帶酒容且車內散發酒氣,經請原告吹測酒精檢知器有酒精反應,原告亦自承有飲酒
嗣於行經臺南市○市區○○00號前時,適有員警於該處執行取締酒駕勤務,發現NGUYENTRONGHUAN帶有酒氣,遂於同日22時50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
,經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5毫克(MG/L),對道路往來之公眾及行車確生顯著之危險性,亦漠視其他用路人之身體、生命安全,足見其僥倖心態,亦嚴重悖離近年「酒駕零容忍
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前揭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惟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為加重詐欺案件,顯與本案酒駕案件罪質有別
審酌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之行為係屬違法一事,迭經政府政令及各類媒體廣為宣導多年,被告對於酒後不能駕車之誡命自應有相當認識,亦應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駕行為對往來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73毫克,已無法安全駕駛之情形下,猶貿然駕駛車輛上路,率爾實施本案犯行,罔顧公眾安全,所為實值非難;復考量被告曾因酒駕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之前科素行
又被告除本案外,尚於民國97年、98年、99年、104年、105年分別有酒駕前科,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見本院卷第13-15頁),雖未構成累犯,然被告素行不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