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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號判決
98 年 10 月 15 日
被告午○○指定辯護人林再輝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被告寅○○指定辯護人洪士凱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被告丁○○指定辯護人林重仁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被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31號判決
106 年 07 月 27 日
)被告徐萬春指定辯護人張照堂律師(法扶)被告陳世峰選任辯護人林怡君律師(法扶)簡燦賢律師(法扶)被告潘正偉選任辯護人王政琬律師(法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57號判決
112 年 01 月 12 日
擬執行律師職務者」,必須依律師法規定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律會,始能執行律師職務(律師法第11條、第19條),亦始成為律師法上所稱之「律師」(律師法第13條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選訴字第2 號判決
100 年 02 月 24 日
律扶助基金會指派)被告曾桂玉選任辯護人徐韻晴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被告范沼瀿選任辯護人徐韻晴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被告彭蘭香選任辯護人徐韻晴律師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73號判決
112 年 06 月 29 日
格審查會審議後,認符合律師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者,被告應於律師法修正後2年內廢止其律師證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86號判決
106 年 06 月 30 日
林書緯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蔡旭期選任辯護人許宏宇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紀建煒選任辯護人林傳哲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吳宥甄選任辯護人蔡宜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