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二罰原則
一個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的義務規定,或一個行為同時違反刑事法律和行政法上的義務規定時,為維護法律秩序的安定,避免產生過苛的情形,禁止國家依不同的法律或規定進行多次的處罰(行政罰法第24、26條)。 例如:在防制區內的道路兩旁燃燒物品,產生明顯濃煙,妨礙行車視線,除了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同法第60條可處包含罰鍰的行政罰外,同時也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款的處以罰鍰規定,但因為只有一個行為,故最後只可以裁處1個罰鍰。
擬制血親
指雙方間本來沒有血緣關係,或沒有直接的血緣關係,但因法律的規定使雙方間的法律關係與血親相同。例如:養父母與養子女間因為收養而享有與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分和權利義務。
諒達
照理應該收到了。
犯罪嫌疑人
有相當事證被警察機關懷疑為犯罪之人。例如刑案現場持有兇刀之人。犯罪嫌疑人是在偵查及起訴前稱之,經檢察官偵查或起訴後稱為被告。
逕行搜索
檢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了避免被告脫逃或證據湮滅等緊急情況,在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2項要件時,可以沒有搜索票就實施搜索。(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第131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容許性
又稱許可性。通常是指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必須對該具體事件具有作成的權限。以行政處分的容許性為例,是指行政機關對於具體事件應具有作成行政處分的權限。一個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應優先判斷容許性,再判斷合法性。 例如:某市建管處不具有交通裁罰的權限,卻對違規行為人開罰,就不具作成該行政行為(行政罰)的容許性。
抑留或剋扣款物罪
規定於刑法第129條第2項:「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亦同。」且依同條第3項,處罰未遂犯。實務見解認為,直接被害人為公務機關之公信力,至於得受領應發給之款項、物品之人,乃間接被害人。
分割共有物
兩個以上的人在法律上對於某個財產都有所有權時,一起用協議的方式分配這個財產,或向法院起訴請求分配這個財產,叫做分割共有物。
可歸責於原告
應當由原告負責
法律審
法律審是相對於「事實審」的概念,是指法院並不直接參與事實的調查,只根據下級審所認定的事實,判斷下級審法律適用有沒有錯誤的地方。依目前的刑事訴訟制度,第三審為法律審,是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做為判決基礎,不會再調查新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