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規範刑事案件偵查、審判訴訟程序及執行的法律。
殷實
解釋一:「殷實」的字意為「富裕」、「充足」;法條用語使用「殷實」二字,多半出現在刑事訴訟案件中,法院對被告命「具保」的相關規範裡,以透過具有相當財力或資力之人提供一定金額作為擔保的方式,確保將來被告能準時到場參與訴訟程序,避免被告拖延或逃避刑罰。 所得稅法條文亦有使用「殷實」二字,是規範主管機關基於一定的要件對納稅義務人聲請假扣押時,納稅義務人得覓具殷實商保,亦即找到具有一定財產上資力的人提供財產保證,可聲請撤銷或免於財產遭假扣押。
相驗
製給相驗屍體證明書,以便進行殮葬事宜之過程。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或命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官督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
反證
本證是指可以證明被告犯罪之證據,而對於本證具有否定作用的證據,稱為反證。在刑事訴訟中,認定被告犯罪成立,必須要有本證,如果沒有本證,就算被告所提出的反證無法證明,也不能因此認定被告犯罪。
訊問
「訊問」是刑事訴訟中法官或檢察官為查明事實,而向被告發問的一種調查證據方式。這與接受司法警察「詢問」時的身分是犯罪嫌疑人,有所區別。
勘驗
勘驗是刑事訴訟上一種調查證據之方式,作勘驗的人純粹以五官去感知物的存在和狀態的過程,例如檢察官到犯罪現場單純地看或聽聞犯罪現場的狀況。勘驗通常會做成勘驗筆錄,在遇到一些難以扣押而於法院提出的證據時(例如體積過大或保存不易),通常也會以勘驗筆錄作為證據讓法官知道。
繕具
並將該上訴或抗告案件送由上級法院合併裁判(刑事訴訟法第68條、第69條規定參看)。
利誘
例如,刑事訴訟法第98條,不得使用利誘方法訊問被告;第156條第1項,以利誘方法取得的被告自白,不得作為證據;第166條之7第2項第2款,交互詰問時,不得使用利誘方法進行詰問。
和解
指當事人間對於紛爭,雙方各自讓步達成一致的看法。在刑事訴訟上,被告與被害人有沒有和解,通常是影響法官量刑的參考因素之一。
羈押
及「羈押的必要」時,簽發押票羈押被告。 羈押的種類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規定,分為「一般性羈押」或「預防性羈押」。 應注意的是,法院羈押被告並不代表被告有罪,因為法院是否羈押被告,在審查被告是否嫌疑重大,也就是令人相信很有可能涉有嫌疑,這與認定被告有罪的門檻,必須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確信程度,二者有所不同。
法檢字第 11004500530 號
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3 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無須待被告緩起訴處分前所故意犯之他罪判決有罪「確定」為必要,94 年 12 月 16 日法檢字第 0940805242 號函示法律問題研究意見,自 110.02.01 停止適用
院台廳民一字第 1100002519 號
及高等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 1 項裁定移送之民事簡易事件,其應行之程序
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10740 號
外界送入財物予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105 條第 3、4 項規定裁定禁止授受物件之被告時,各矯正機關除依羈押法第 69 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之規定辦理,亦應依禁止之對象、範圍及期間等審核辦理
法律字第 10903501010 號
社會秩序維護法並無規定關於再審聲請之相關事項,應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法檢字第 10804546600 號
因應 108.12.19 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八章之一限制出境、出海新制,為避免法院作業不及、並利入出境、出海主管機關配合執行,應於偵查卷面及起訴送審函片,註明限制出境、出海起迄期間。如原限制出境、出海所餘期間,於起訴時僅剩約一月時,起訴公文併副知入出境、出海之主管機關,以避免被限制出境、出海之被告趁隙逃逸
院台廳刑一字第 1080032773 號
有關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116 條之 2 第 1 項第 6 款命被告交付或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宜限於對被告限制出境時始得為之
院台廳刑一字第 1080032775 號
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116 條之 2 第 1 項第 1 款命被告定期向警察機關報到時,要依說明事項妥適辦理
院台廳刑一字第 1080031137 號
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116 條之 2 命被告應遵守特定事項時,宜符比例原則,並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
法檢字第 10804536830 號
刑事訴訟法第 144 條規定,解釋上為達成保全證據目的之行為均屬之,自包含檢警執行扣押或搜索時,對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在場之人得適當限制或禁止其自行錄音、錄影、使用具傳輸功能之通訊設備或公開傳輸影音資料,直至執行扣押或搜索結束
法檢決字第 10804529700 號
因應新修正刑事訴訟法規定,為防杜被告取得逃匿所需之經濟來源及切斷其經濟聯繫關係,檢察機關函請金融機構配合對被告為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必要處分時,請惠允協助辦理
秘台廳刑一字第 1080022245 號
因應刑事訴訟法修訂防逃機制,法院允請金融機構配合對被告為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必要處分,並函復辦理情形予法院
院台廳刑一字第 1080020424 號
因應刑事訴訟法修正,函請不動產登記機關協助法院辦理有關限制被告就特定財產為禁止處分之命令
法檢字第 10800111190 號
目前似無法律明文禁止,惟承辦案件司法警察機關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144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150 條第 1 項規定,建立封鎖線,禁止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進入刑事案件現場,或命其離開現場,以此方式隔絕渠等錄音、錄影、公開傳輸影音資料之機會
法律字第 10803500640 號
故如有涉及犯罪情形,可能有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偵查不公開」原則及上述規定適用
法律字第 10703515520 號
因非刑事偵查程序,自難援引刑事訴訟法有關偵查不公開規定
法律字第 10703508470 號
非涉仲裁程序公開或仲裁判斷之評議公開事項,如予提供尚無不符刑事訴訟法或仲裁法規定之疑慮
法制字第 10702508020 號
尚非犯罪行為,如擬增修將之視為犯罪嫌疑者移送偵辦,不符刑事訴訟法規定;另前述情形尚非致其有不能生存之虞,又倘涉有刑法遺棄罪嫌,則本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並無增訂相關規定必要
院台司字第 1062630127 號
關於檢察官於少年法院先議前,可否依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規定簽發少年拘票問題之調查意見
法檢字第 10504512650 號
檢察事務官於其被視為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第 1 項之司法警察官時,其並非法院組織法第 96 條所規範對象,而律師陪同當事人接受其詢問時,因法院組織法無明文限制此時律師需服制服,宜尊重出庭律師意願
法律字第 10403510550 號
與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等相關規定尚無不符;對犯罪事實有無調查及認定非行政機關職權,倘執行職務過程未發現有犯罪嫌疑則由行政機關逕開啟行政裁罰程序,與行政罰法第 26 條等規定並無牴觸
法律字第 10403510530 號
警察機關提供初判表如內容涉及何人涉有公共危險或其他犯罪,則有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原則及政府資訊公開法限制公開之規定;另初判表為警察機關參考資料無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規定;若為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而提供,並未違反前述偵查不公開原則
法檢字第 10404525620 號
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3 第 1 項第 2 款所謂「緩起訴前」,解釋上應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前」,故變更法務部 96.07.02 法檢字第 0960802396 號法律問題研究意見,改採甲說
法律字第 10403504970 號
行政罰法第 26 條、刑事訴訟法第 253-2 條、刑法第 74 條規定參照,以「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為緩起訴條件或緩刑負擔者,因支付對象係「被害人」,性質上應屬民事損害賠償作用,與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而受有財產負擔情形有別,故無扣抵規定適用
法律字第 10403501760 號
行政執行法第 7、11、42 條、刑事訴訟法第 178、193 條規定參照,各級法院對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之證人,經法院裁定科以罰鍰者,屬司法權作用,不屬行政執行範疇,又既非屬行政執行範疇,自無行政執行法執行期間之適用
法律字第 10303510860 號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3、18 條、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規參照,警察機關於偵查程序所保有路口監視器(警察機關建置)、民間監視(錄)器或行車紀錄器錄影音資料,如已無偵查不公開規定適用,仍應回歸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由警察機關於依職權審認確無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事由存在者,或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必要者,應依申請提供或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