似有未合
似乎並不符合的意思。
新舊法比較
行為人為犯罪行為時有效之法律規範稱之為行為時法,在行為後法院裁判時相關之法律如有變更,如加重、減輕或免除刑罰,則法官在裁判時就要依刑法第2條所規定的原則來比較新(裁判時法)、舊(行為時法或中間時法)法,來作為裁判的依據。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
為特別刑法之罪名,規定於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該罪以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為其構成要件。所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係指假借職務上一切機會,予以利用而言,所利用之機會並不限於職務本身固有之機會,即使由職務上所衍生之機會亦包括在內,且此機會不以職務上有決定權者為限。又所謂「詐取財物」,與刑法詐欺罪相同,係指有不法所有意圖之主觀犯意存在,並表現於外,在客觀上假借職務上之一切事機,以欺罔手段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且其犯罪客體須係具體之財物,財產上不法之利益並不包括在內。
狹義之行政訴訟
專由行政法院審理的行政法上爭議事件的司法訴訟。廣義的行政訴訟,則指一切的行政法上爭議事件之司法訴訟,無論是由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審理,皆屬之。在現制下,國家賠償訴訟事件、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訴訟事件、社會秩序維護法訴訟事件,是由普通法院審理,但其訴訟事件則具公法性質,而為廣義之行政訴訟的一環。
他造
訴訟就像是一個正三角型結構,原告、被告分別是在三角型的左右兩端,而法院則是居於中立的立場裁判。法院的判決書中,「兩造」指的是「雙方」,就是三角型的左右兩端,亦即原告及被告;「一造」就是「一方」的意思,指的可能是原告,也可能是被告。至於「他造」,就是「另一方」、「對方」的意思。例如,原告的他造就是被告,反過來說,被告的他造就是原告。
飭回
意即「請回」。
必要共犯
共犯在學理上,有「任意共犯」與「必要共犯」之分,任意共犯係指一般原得由一人單獨完成之犯罪,而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之情形,當然有刑法總則共犯規定之適用;必要共犯係指須有二人以上之參與實施始能成立之犯罪而言。「必要共犯」依犯罪之性質,尚可分為「聚合犯」與「對向犯」,其二人以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之實施者,謂之「聚合犯」,如刑法分則之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參與犯罪結社罪等是,因其本質上即屬共同正犯,故除法律依其首謀、下手實施或在場助勢等參與犯罪程度之不同,而異其刑罰之規定時,各參與不同程度犯罪行為者之間,不能適用刑法總則共犯之規定外,其餘均應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之規定。而「對向犯」則係二個或二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如賄賂、賭博、重婚等罪均屬之,因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苟法律上僅處罰其中部分行為者,其餘對向行為縱然對之不無教唆或幫助等助力,仍不能成立該處罰行為之教唆、幫助犯或共同正犯。若對向之二個以上行為,法律上均有處罰之明文,當亦無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之餘地。
對審
指當事人彼此立於相對抗衡的地位,實際參與訴訟審理法庭活動之情況而言。
選任鑑定人
法官或檢察官針對案件性質,選任具有「特別知識經驗」者進行鑑定,協助認定犯罪事實。法律固然沒有限制鑑定人的資格,但實務上仍需一定學經歷與專業經驗者才可以當鑑定人。法院備有鑑定人名冊,將鑑定人之專長、學經歷等事項,列於表單,以供選擇。選任鑑定人時,需考量客觀公正性,不可有利益衝突,否則當事人可聲請迴避。按現行法規定,鑑定人有報告義務,必須到法庭具結,並接受當事人的詰問與法院的訊問,例外可用書面方式提供鑑定意見。
陰謀犯
兩人以上,互為犯意表示,共同協議計謀實施犯罪而言,故必須有兩人以上,彼此均有犯意的表示與謀議,才是陰謀犯。
法律字第 11403504730 號
法務部就有關為調查「教育部暨所屬國立大學實驗林場與山地農場土地範圍全數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其諮商、共管與利益分享是否周妥」一案之意見
法律字第 11403504420 號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如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依消費者保護法調查並公開其經過及結果;或認其商品或服務,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且情況危急時,依消費者保護法在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之相關資訊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均係有關消費者之保護事項。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屬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之
法律字第 11403500820 號
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事件之「舉證影像」,如違規人係於行政程序進行中申請查詢觀看,有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之適用;如其申請查詢觀看時並非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則應依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提出申請。是否建立「舉證影像線上資料庫」,請本於職權衡酌審認之
法律字第 11403503640 號
有關民眾放棄原住民身分後之姓名登載問題,依民法規定,子女僅能從父姓或母姓,若原住民傳統姓名與父母漢姓不同,需變更。放棄原住民身分後,若因姓名變更影響未來身分回復,需由原民會政策決定。戶籍登記實務上,不主動變更者,可依戶籍法或行政執行法處理
法律字第 11403504350 號
財團法人增設副董事長,涉及組織變更,與財團法人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事涉捐助章程之變更,應先依財團法人法第 45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為「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後,再行聲請管轄法院為必要之處分後變更之,尚不得自行變更
法律字第 11403503120 號
公益信託不得由契約當事人以約定之方式使公益信託消滅。信託法第 63、64 條有關「終止信託」之規定,於公益信託並無適用。公益信託違反相關監督之命令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必要之處置
法律字第 11403503860 號
性騷擾防治法第 32 條,為程序從新之規定,與實體法無關。行政罰法第5 條適用於實體法規變更,且新舊法規須具同一性,且為直接影響行政罰裁處之義務或處罰規定之要件。性騷擾防治三法修正後,構成要件及適用範圍有調整,建議地方政府洽詢各法規主管機關應如何適用
院台廳司一字第 1140500352 號
放寬候補法官得獨任審理案件之範圍,應包括及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4 條第 1 項之罪(含與之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洗錢防制法第 19 條、第 20 條之洗錢罪)
法律字第 11403503800 號
國家賠償事件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有關該國人本國之法令或慣例為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所不知者,該外國人固有舉證責任,但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亦得依職權調查
法檢字第 11400524540 號
按律師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律師於擇一地方律師公會為其所屬公會之一般會員後,始得申請加入其他地方律師公會為特別會員。故律師退出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因已無所屬地方律師公會之一般會員資格,則不符合成為其他地方律師公會特別會員之資格
法律字第 11403503510 號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應於章程中明定監察人之名額、資格、產生方式、任期及選(解)任等應記載事項。另財團法人法及民法並未規範財團法人之監察人必須召開監察會
法律字第 11403500810 號
安養機構或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任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之遺產管理人,為保存遺產之必要處置,包括有利於遺產而不變更物或權利性質之利用或改良行為,除有保存遺產之必要,原則上不得處分遺產
法律字第 11403500780 號
我國涉外收養之成立,應分別適用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規定,而就適用我國法部分,當事人自須依民法第 1079 條規定取得我國法院之認可裁定,方屬適法